標題: [ST LINE] 中太丟車事件 ST-Line公函正式版 [列印本頁]
作者:
Michael0825 時間: 2008-4-1 04:24 PM 標題: 中太丟車事件 ST-Line公函正式版
公函已發至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及中太汽車公司..
請各位車友轉貼至各大網站聲援本次行動..
將視福特汽車公司的回應和處理, 再擬定下一步對策 !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3638-RJ車型:FOCUS ST)遺
失案,經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儘速指派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中太汽車公司
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月12日竟
告知車輛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中太汽車公司
經車主詢問,始稱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設備,前一晚亦
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於車內。該公司管理鬆
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管理作業,
顯違一般常理,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二、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失竊近
一週後遲至3月18日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積極重視車
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鄧姓車主乃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於3月24日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司僅提供
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亦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
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 貴公司商譽受害,希冀 貴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
案。中太汽車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
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 貴公司應與中太汽車公司對車主
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中太汽車公司
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因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易將車輛開走。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
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
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車型作為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
折舊問題,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惡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作者:
Stanley 時間: 2008-4-1 04:34 PM
真是辛苦Michael大大了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4:37 PM 標題: 剛剛發錯位置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4:41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7 PM 發表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文件上面好像沒有寫到負責人。
要請Michael補上囉。
作者:
SPEED-YANG 時間: 2008-4-1 04:45 PM
個人意見
是否增加第五項~~有勞 Micheal~
請福特六和公司 為保障車主權益 隊旗下各經銷商以及保養廠
加強車輛安全保護工作並加強員工訓練等事宜 以防再有此一情事發生!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4:46 PM
原帖由 SPEED-YANG 於 2008-4-1 04:45 PM 發表
個人意見
是否增加第五項~~有勞 Micheal~
請福特六和公司 為保障車主權益 隊旗下各經銷商以及保養廠
加強車輛安全保護工作並加強員工訓練等事宜 以防再有此一情事發生!
他附件的第四點,
就有寫啦。
作者:
Michael0825 時間: 2008-4-1 04:55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7 PM 發表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公文書可發給法人(公司, 機關... 等)或自然人, 這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的正式公文早已改成正, 副本列在最後了..
另外公文發給公司即可, 不需特別註明負責人..
以上說明
作者:
kingyew 時間: 2008-4-1 05:46 PM
加油加油...
作者:
SPEED-YANG 時間: 2008-4-1 05:47 PM
原帖由 lenin 於 2008-4-1 04:46 PM 發表
他附件的第四點,
就有寫啦。
個人覺ㄉ放在說明的第五點會比較好唷~
作者:
我愛小佛 時間: 2008-4-1 05:55 PM
可以開始po了是吧。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6:07 PM
Michael說已經是正式版了。
作者:
黑色鋒 時間: 2008-4-1 06:20 PM
...這樣就對ㄌ拉...逼他們處理重視此案............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10:38 PM 標題: 算了, 我開始不想說明了,
算了, 我開始不想說明了,
法人並無行為能力...
你這樣是打算寄給福特六和裡的誰?? 大概會直接到法務手上吧...
對啦...會寄的到, 只是對方會偷笑而已...
公文書也沒有正式格式, 一切格式只是為了要讓閱讀者方便,
所以把重要的聯絡資訊寫在一起是因循已久的習慣!!
而且俱樂部為什麼發的出公文書??????????
作者:
Rex 時間: 2008-4-1 11:05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22:38 發表
算了, 我開始不想說明了,
法人並無行為能力...
你這樣是打算寄給福特六和裡的誰?? 大概會直接到法務手上吧...
對啦...會寄的到, 只是對方會偷笑而已...
公文書也沒有正式格式, 一切格式只是為了要讓閱 ...
小律師
別氣餒好嗎?雖然你是ST Line的新血,但你的專業和文字心血將是最重要的指標參考!!謝謝!
或許發函有理無理或進度太快,只是因為大家義憤填膺,希望為小鄧爭取最大權益!
感謝你不斷提醒的畫下逗點,可以讓大家稍停思考,也請繼續協助一起再畫完美句點!
誠如你所說 : 畢竟手上有牌也不要太早打 !!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4:55 AM 標題: 修改建議,請參考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宗成立 先生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倪孟石 先生
副 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周坤財 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鄧XX先生(以下稱為甲方)茲因根據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六和)之產品相關之保固保修規範,逕行前往六和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乙方)保修之失竊案。
說明:
一、甲方於某年某月某日購買六和公司產品(產品名稱為FOCUS ST,車號:3638-RJ,以下簡稱
ST),並根據六和公司公告之產品保固保修規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往六和公司公告之認可經銷
商乙方公司執行保固保修之權利,乙方因保修所需之相關零組件之訂購交期未到,要求甲方將ST
留置乙方保養廠執行待料保修。
二、於某年某月某日時,甲方依照乙方告之保修執行完畢預定時間前往取回ST,乙方保養廠在執行保
修待料期間,因未盡保固保修之義務發生ST失竊情事,於失竊發現之第一時間未做任何處置告
知事宜或報請經警察機關備案,並於甲方取回ST之時,因ST失竊導致乙方無法歸還甲方,被動
告知甲方已發生失竊案,經甲方與乙方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妥善處理,本團
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達不滿和遺憾,敬請六和公司儘速責成本案相關主管協助乙
方處理本案,以免損及六和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三、甲方於失竊發生知曉之第一時間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乙方坦誠乙方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
設備,於失竊發生當時乙方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未盡保固保修管理之義務並將ST鑰匙留置於車
內。可見作業管理不當,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之作業管理,顯違一般常
理,並疑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四、乙方於失竊案發生後,處理過程草率且缺乏積極負責之誠意,失竊發生近一週後遲至3月18日
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不禁令本團體高度懷疑有藐視甲方法定權益並踐踏六和公司商譽之
嫌。有鑑於此甲方痛心的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經消保官於3月24日陪同至乙方公司協商,
乙方僅提供有利自己之協商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亦未當
場提出合理保障甲方權益之具體賠償事宜。
五、六和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為經營理念,但六和公司之認可
經銷商乙方卻如此漠視顧客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意,其
處理方式不僅可能嚴重危及六和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人失望及遺憾。
六、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六和公
司商譽受損,希冀六和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甲方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案。乙方係
六和公司認可合格授權之經銷商,為六和公司整體服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六和公司應與
乙方一同對甲方損害之權益及精神損失負起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結論
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六和公司產品列入不受歡迎之品牌,並發起拒絕購買
六和公司任何產品與收費服務之活動,並可能發起全省聯合抗議活動。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因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未盡完善之保修管理義務,導致客戶車輛失竊責無旁貸。
2. 被動性告知失竊發生,並藐視消費者動產之權益。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主購買
加裝配備之所有損失暨處理此失竊案之精神損失賠償,或是賠償購車價格之實質兩
倍金額含精神損失約新台幣250萬元整,且在此聲明不同意以所謂「折舊後價格」
之賠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不合理之非同價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不
構成折舊之主觀估價條件,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惡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4:58 AM
原帖由 terence_wu 於 2008-4-2 04:55 AM 發表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聯 絡 人:聯絡電話:傳 真: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宗成立 先生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倪孟石 先生
副 ...
呼...打好久...
睡覺去...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5:11 A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10:38 PM 發表
算了, 我開始不想說明了,
法人並無行為能力...
你這樣是打算寄給福特六和裡的誰?? 大概會直接到法務手上吧...
對啦...會寄的到, 只是對方會偷笑而已...
公文書也沒有正式格式, 一切格式只是為了要讓閱 ...
他說的很對
FSC 並不具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
發出這些聲明只能是聲明, 沒有法律效力
FSC 只能找些車友抗議及廣發聲明, 就如此而已
這些文件應當以小鄧為主請小鄧快去發存證信函才對
況且福特六和的董事長與總經理都是美國人
應該要附發英文格式的文件給他們
並把這些英文文件直接發到美國福特給相關高層知道才可能會有用
在法律上, 車丟了只有中太有事, 跟福特六和是沒關係的
只有中太的董事長才是台灣人
如真要發存證信函也有相關的辦理程序規定
真要提告就只能告中太的法定代表人
且在存證信函中強調
如果中太不好好的處理
就要保留法律訴訟權
一定要註明所有訴訟費用與精神賠償都要他們負責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5:15 AM 標題: 左手邊就是福特六和的總經理倪孟石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5:20 AM
原帖由
http://blog.roodo.com/kuan1/archives/2400326-comment.xml 連結發表
宗緒嫻是郝柏村二兒子郝海晏之妻,也是桃園山東幫第二代。
宗家是跟隨蔣光頭來台初期,山東幫企業中勢力最龐大的,旗下的六和企業,由第一代宗祿堂、宗圭璋、宗仁卿三兄弟創立,包含六和紡織、六和汽車、六和機械、九和汽車,第二代有宗成立、宗成本、宗成功、宗成志、宗成道、宗成緒、宗緒福、宗緒嫻。
目前大多都移居國外,並將台灣賺來的錢大筆擲往中國。
江蘇省「宗仁卿紀念醫院」就是由台灣的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及昆山開發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昆山出口加工區投資成立。該基金會董事長宗成志也於1995年在青島理工大學設立「宗倬章先生獎學金」。
宗成志另外還出資設立「崑山宗仁卿紀念醫院獎學金」,培育中國學子。
宗緒嫻長年旅居國外,04年才向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申請復職,同年以買賣名義,把福林路317號房屋從郝海雯手中移轉過來。
郝龍斌住在317號?如果是事實,那還真是「齷齪骯髒」的事實:
根據呂瀅瀅指出,郝柏村住家北市福林路三百一十五號,除郝龍斌妻小五人、郝柏村夫妻兩人及次子郝海晏一家七人,還有郝龍斌妻子的娘家三位高姓人士也登記住同一個住址。
那麼,屋主宗緒嫻、郝海晏一家七口;郝龍斌、高閬仙一家五口,還有高閬仙娘家高姓人士三人,十五個人住在317號,每個月水費才兩三百元的基本費?
難道這些人都不刷牙、洗臉、洗澡、洗衣服,這不是極度「齷齪骯髒」嗎?
...原來福特六和跟郝柏村有關啊...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05:33 AM 標題: 中太公司以前被告過的相關新聞稿
https://back.cpc.gov.tw/IQNoticeBoard/%E8%A1%8C%E6%94%BF%E9%99%A2%E6%B6%88%E4%BF%9D%E6%9C%83950816%E6%96%B0%E8%81%9E%E7%A8%BF-1.doc
這個文件給小鄧參考
原來中太以前就已經以廣告不實被人家告過了...
小鄧或是劣寧老大, 能下載儲存就快儲存
並且列印出來給消保官參考
保證訴訟勝率提高就如同上了渦輪增壓的 S2.0
若連不上告訴我, 我存檔了, 要的話我再 Mail 給大家...
看來中太要誠懇處理這事可就難了...
氣到好累...小鄧...各位...我盡力了
不盡完善之處請包涵....
作者:
Michael0825 時間: 2008-4-2 10:24 AM
其實已說明過這份公函形式的文件不是法律文件, 也不是存證信函,
計畫以ST-Line名義發公函, 主要目的是希望福特六和公司介入處理並表達車友團體的訴求 !
目前福特六和公司客服部收到ST-Line的這份文件之後,
其部門經理也立即和車主連絡, 並表達願意協調處理的誠意..
文件格式並不是重點, 重要的是我們的訴求是不是清楚完整的表達..
目前看來這份文件初步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
其實 FSC ST-Line 並不是正式登記成立的法人團體, 以 ST-Liine 發公函的確有點怪,
但是無論如何這並不影響我們對此事件的訴求 !
未來將視這件事的後續發展並進一步追蹤,
如果中太公司處理方案讓小鄧不滿意, 我們會擬定下一步對策的 !
作者:
terence_wu 時間: 2008-4-2 12:40 PM
原帖由
Michael0825 於 2008-4-2 10
AM 發表
其實已說明過這份公函形式的文件不是法律文件, 也不是存證信函,
計畫以ST-Line名義發公函, 主要目的是希望福特六和公司介入處理並表達車友團體的訴求 !
目前福特六和公司客服部收到ST-Line的這份文件之後 ...
集結所有 FSC 車友
在中太的營業時間
至中太的各地營業所及保修廠進行每班二個小時, 一天四到五個班次的輪流站崗
舉白布條抗議並廣發此事件之宣傳單
癱瘓中太的營業收入
看他們要怎來對應...
作者:
台北Mark 時間: 2008-4-9 06:40 AM
我盡力了
From: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vehicle owner club
To: Ford Lio Ho Motor Company
Primary purpose:
This is a announcement regard to one of your authorized dealer(CHUNG TAI motor Company).Their maintenance department lose a vehicle while the vehicle was in process of maintaining
Explanation:
1. Mr.Deng, who is a FOCUS ST owner, delivered his vehicle to the service department for maintaining in 02/2008, after several weeks of waiting for parts arriving and repairing, the service department unexpectedly told the vehicle owner that the vehicles was stolen. Afterwards the vehicle owner reported immediately to the police, and then this authorized dealer was inquired by the vehicle owner and they finally admitted that the maintenance department has not established any surveillance video recording equipment. In addition, the night before the vehicle was stolen. The maintenance department did not activate the security system after turning it off. Besides, the vehicle’s key was left alone in the vehicle after the maintenance work was done.
2. This kind of poor management behavior was absurd and unacceptable. This dealer ignored the importance of customer vehicle’s security. It was an extremely odd situation and it also disobeyed the common sense. Also, it seems to provide an easy access for thief to steal vehicles easily.
3. After this dealer lost the vehicle, the processes of their response was lack of sincerity and carelessly. After a week, the dealer just let the insurance company to handle this situation until March 18. They still not took this problem seriously.
On March 24, this dealer only provides a secondary plan. They refuse to compensate a same model car because they stated that there is no one left. They also refuse to provided the accurate amount of money that has an equal value of the stolen vehicle,
4. The main policy of your company is to take care of customer's degree of satisfaction and provides a professional service quality (Quality Care).However,this authorized dealer of your company totally ignores customer’s right. This situation happened already three weeks; this dealer just repeatedly delayed the process and tried to avoid this problem. Actually, they still does not have compensates owner’s loss at all.
5. This vehicle-losing accident is totally unacceptable by general vehicle owner. People cannot believe this situation and absolutely cannot accept the matter. In order to protect our consumer rights and avoids further damages that cause by this situation to your company. We require that you to send some higher managers who can take care of this problem as soon as possible.
Appendix:
This dealer’s maintenance department has the following several unacceptable errors:
1. Vehicles key was left alone on the vehicle
2. After turning off the security system, the service department did not activate the security system again, it causes thief can drive the vehicle away easily.
3. The service department does not have any surveillance video recording equipment.
Therefore, the vehicle owner requests the dealer to compensate a same model FOCUS ST new vehicle and compensates the additional amount of money of aftermarket parts that the owner purchased and installed on the vehicle.
Your company should subscribe establish proper procedure for each vehicle which enters maintenance service department and hands over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procedure for each vehicle. In addition, strictly requests your respective dealers to improve management system correctly. Also try to avoid this vehicle-losing problem again. Therefore, our general vehicle owners can return to the original factory maintenance department for repairing or maintaining without any scary in the future.
作者:
Michael0825 時間: 2008-4-9 08:56 AM
阿基真是厲害... 辛苦了 !
真不愧是在國外留學的...
作者:
台北Mark 時間: 2008-4-9 10:19 AM
Michael0825 發表:
阿基真是厲害... 辛苦了 !
真不愧是在國外 ...
我期中論文只有C
一點都不厲害啦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9 11:10 AM
阿基厲害喔!
鼓勵鼓勵!
作者:
帥可愛 時間: 2008-4-9 12:24 PM
台北Mark 發表:
我期中論文只有C
一點都不厲害啦
厲害了啦!
我們可能連Z都沒有!
作者:
我愛小佛 時間: 2008-4-9 01:39 PM
阿基真強!
作者:
小鄧 時間: 2008-4-9 01:42 PM
謝謝阿基!
辛苦了!
作者:
我愛小佛 時間: 2008-4-9 02:18 PM
是否重新發英文版的新帖,
才好以連結的方式轉發各大站,
用貼的,一整個不行。
還是FSC好。
作者:
我愛小佛 時間: 2008-4-9 08:31 PM
U-CAR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id=5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