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ST LINE] 暗....交警開這是什麼單... [列印本頁]
作者:
香桔士 時間: 2008-6-9 04:31 AM 標題: 暗....交警開這是什麼單...
今晚在國道三號93公里處...意外給交警攔撿....心想說是我有超速....不對啊..一路都100-110左右....
結果開了一張第16條1項2款....違規事項: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現場有拍了一張像排氣管位子>
當下也是跟交警好說歹說....結果還是沒有改變...紅單一張......心想也不想跟交警有太多爭質....不然他奇檬子不爽....不知又要開那一條那一款
試問這位人民的公僕...是以他的肉眼...聽覺作為標準嗎???他是以怎樣的數據作為開單的依據...現場也沒有
噪音分貝器...或相關空污撿測備...作檢測....真的是心有不甘啊???<政府沒錢又拿人民開刀...忘了那個部長
前怎子有說政府缺錢人民有紅單的趕快去交錢>00XX
明天要來向交通監理站裁決所來伸訴......印像中某期的汽車雜誌有討論過...開單的權責單位應是在環保單位
才是.....有專業檢測設備作為依據.....我想如果各數據有違法定值....我想開這單我沒話可說
上訴到底啦....
作者:
3219-JZ 時間: 2008-6-9 04:53 AM
申訴申訴
作者:
pihusabu 時間: 2008-6-9 07:20 AM
3219-JZ 發表:
申訴申訴
+1
作者:
kevin 時間: 2008-6-9 08:41 AM
只會欺負一般百姓~
作者:
YUANK 時間: 2008-6-9 08:57 AM
香桔士 發表:
今晚在國道三號93公里處...意外給交警攔撿. ...
16條的,國道警察是開單舉發(紅單),再移由監理站看是否處罰(裁決書)
先去應到案處所的監理站,看是否開罰,如果拿到裁決書,再寫個聲明異議狀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主要就寫沒有設備不全或損壞,也沒有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如果你的管有改裝,就多寫一些改裝的管跟原廠規格相同,而且改用那個管並不影響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作者:
focusst3512mq 時間: 2008-6-9 09:06 AM
這位警察同仁可能還活在過去的年代~~
我也被開過相同的罰單,但是在五年前了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08-6-9 11:38 AM
申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