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ST LINE] Dam...出車禍 [列印本頁]
作者:
mikehu 時間: 2008-9-21 12:49 AM 標題: Dam...出車禍
今天真是學到一個教訓,原來一直都有這麼好的事情我不知道,
我開車被撞,竟然還是我的錯,還好有保險,就通通交給保險公司去解決吧~
http://www.wretch.cc/blog/chanya0527/5241807
和這篇報導的情況差不多,但我是在停車場裡面,以後想要換前保桿的人,
就去路上找車子撞吧!看準了左邊有車子開出來,就給他用力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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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T │ <-- 行駛方向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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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駛 │
│ 方向 │
註: F被撞,但是是F錯了,想換保桿的,去路上找倒楣鬼吧!
作者:
c.ch 時間: 2008-9-21 02:04 AM
作者:
廢鐵 時間: 2008-9-21 02:19 AM
作者:
patricklee 時間: 2008-9-21 02:34 AM
要看路權吧.........
如果F車的路比較大條就是T車的錯了
如果兩條路一樣大就是F車錯.........
作者:
kasman 時間: 2008-9-21 02:56 AM
patricklee 發表:
要看路權吧.........
如果F車的路比較大條 ...
不太懂你的意思
是根據什麼條件判斷路一樣寬時,F車是有過失的?
作者:
MILK660 時間: 2008-9-21 03:48 AM
<i>kasman</i> 發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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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你的意思<br />
是根據什麼條件判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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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號誌交岔路口
如果您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遇下列各情況時,自己行駛之優先順序為:
1. 如路口設有交通標誌時,請依標誌之「停」、「讓」要求行車。
2.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如無交通標誌或標線時,則將所在道路認定為支道。)
3. 在未劃分幹道、支道或同為幹道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4. 如無區分幹、支道且兩車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作者:
jccsu 時間: 2008-9-21 10:38 AM
MILK66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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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號誌交岔路口
如果 ...
我在監理所, 就有看到這一個法規. 既然是中華民國的法規就遵守吧!!
但是 這個法規我一直還是百思不解 為什麼要讓 右邊來車呢?
我們是駕駛 右線道照理來說
因該 是左邊要禮讓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9-21 10:44 AM
想換前保桿,就將對方用力撞下去?
你這呼籲太離譜,萬一把對方撞到受傷,
要負的醫療費更高。
我有一個同事,開著休旅車,
經過路口時,被一台車從右邊猛烈撞擊,
當時,他的老婆坐在車上,
猛烈撞擊後,他老婆的頸椎瞬間受傷,還好醫療後,有復原,
當然,對方賠了很多醫藥費,而且,對方連保險都沒有。
我七月時紅綠燈左轉,被摩托車撞到車屁股,
整個後門、輪拱、輪框都被撞到,
對方機車輪子歪掉,人跌坐在地上,
還叫救護車送醫,
雖然人沒事,
但是交通裁決所判定是我錯,
因為「左轉車為讓直行車」。
後來還被罰款,記四點,
另外賠償對方車損、醫療費、修理機車期間的交通費,
雖然覺得被撞要賠錢,很悶,
但是,想想,既然交通法規是這樣規定,
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所幸有保險,
但是肇事責任算在我身上,
明年度的保費會受到影響。
作者:
mikehu 時間: 2008-9-21 02:03 PM
MILK66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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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號誌交岔路口
如果 ...
4. 如無區分幹、支道且兩車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一點我知道,我一直以為是車頭碰車頭的時候才引用的,
今天我已經到路口了,他是橫向撞在我副駕右前門的地方,
那我是應該要怎麼讓他啊?這樣的規定不是等於變相鼓勵去撞左方來車嗎?
作者:
mikehu 時間: 2008-9-21 02:08 PM
lenin 發表:
想換前保桿,就將對方用力撞下去?
你這呼籲太離譜,萬一把對方撞到受傷,
要負的醫療費更高。
...
對啊~規定就是規定,所以這種情況去撞左方來車,
根據交通法規,是被撞那個100%的錯,
所以要是根據這條法規,還是你那位被撞同事的錯,最後還應該要陪對方,
除非對方是闖紅燈,或是幹道之道,或者還是有其他原因,
如果都沒有的話,幫我問一下他是怎麼辦到的?
作者:
focusst3512mq 時間: 2008-9-22 04:28 PM
這種情況雙方都有錯,一般來說,在路口發生事故
雙方都要負責,路口的大小,閃黃燈,閃紅燈刑責的判定就是如此
小條撞大條~~小條錯較多,閃黃燈撞閃紅燈~~閃紅燈錯較多
如果是以百分比來說,事故發生在十字路口,大約都以30%,70%來判定
但如果使人受傷者,則另以刑法來判定~~~
小心開車,路口小心,停,看,聽
作者:
mikehu 時間: 2008-9-22 09:56 PM
focusst3512mq 發表:
這種情況雙方都有錯,一般來說,在路口發生事 ...
因為我是在停車場內,所以不可能會有號誌,也不管路的大小條(事實上我的路還比較大條!),
就只有看左方讓右方這個規定,雖然這個規定很白爛,我才不相信有人過馬路會先看右邊的,
這個規定是英國日本...等靠左行駛的規定,我們靠右行駛白癡的拿來直接用!
註:用google map可以看到我行駛的路還比較大條,我是藍色的路線,對方是紅色的線~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9-22 10:40 PM
賣課湖,想到一個申訴的理由。
所謂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處理道路上的問題,
在道路上,有所謂左方車讓右方車的問題,
但是,私人停車場內,
並不屬於道路的規範範圍,好比在停車場內,並沒有紅綠燈、超速等問題,
因此,發生事故時,
不能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之。
作者:
東方浪人 時間: 2008-9-22 10:48 PM
lenin 發表:
賣課湖,想到一個申訴的理由。
所謂的道 ...
正確+1
不過麻煩就在這裡,由於這是屬於私人用地
所以基本上搞到後面就是要各自塗牛糞
作者:
威將 時間: 2008-9-22 10:53 PM
事情都已造成~~
就別想那麼多~~
專心處裡小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