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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硬是要我請吃便當!!!還害我ㄧ肚子氣!! [列印本頁]

作者: 小徐    時間: 2009-12-30 11:52 AM     標題: 硬是要我請吃便當!!!還害我ㄧ肚子氣!!

事情是這樣的>>
記得小弟在11月中~~
前往難得一次的台北車站&新光三越周邊與朋友見面~~
因為以前就知道那邊難停機車~~
且又是新買的機車不想與他人互磨~~
所以刻意停在遠處~~
(即中山北路&忠孝西路交叉口)
認為應該遠離擁擠地區~~
且自認為不會被收費而得意!!
當天回家下了場大雷雨~~
且小弟也未見停車單有夾在機車任何一個部位~~
就這樣認為真的不用收費而沒去多注意什麼!!!

事後約在12月中收到停車追繳單~~
(內容>>停車費20+工本費50~共70元)
小弟久思不得其解~~
(誰還會記得一個月前自己不在意的事情)
才意識到11月中有在該路段停機車~~
馬上至電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
並簡訴本小弟發生事情之經過~~
(未收到停車單)
且口頭希望停管處能予以撤銷罰金(50工本費)~~
當時人員告知可用傳真申訴~~
並口頭回覆應該是可以撤銷~~
因此小弟就這樣傳真過去了!!!

就在昨天12/29收到回覆書函>>


大家覺得如何呢??
停管處硬是要我請吃便當~~
這應該顧及到情理法吧!!!
在理論上小弟雖有不當之處~~
(未仔細查明該路段是否為收費路段)
但以情面來講~~
小弟之前都是由信用卡自動扣繳~~
但因新買機車忘記重新辦理~~
又當天停車確實沒收到停車單~~
且又不是累犯~~才第一次!!!
有必要為了便當錢跟我計較嗎??
真的是擾民到極點!!!

而且書函中寫到令小弟氣憤之用語>>
因無法親交駕駛人收執,夾在車上並非裁罰性處分書,
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第100條第2項,政府對於不特定對象的送達程序,
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告或新聞紙替代。
給我烙法令耶!!!是怎樣??
而且我又不是"不特定對象"~~
對方也沒有公告刊登......什麼新聞紙我也不懂!!!
另外寫到>>
駕駛人既有利用公有收費停車格停車之事實,
即應主動查詢補繳。
台北市有幾百萬個停車格~~
有誰真的會主動在停車時~~
一一看清楚停車告示的內容~~
(更何況機車有的地方收的地方不收)
若是照停管處說的>>即應主動查詢補繳。
那幹嘛還要開單員..收費員??!!
根本是狗屁不通嘛!!!

後來打電話給這位發書函的人員~~
態度超級差~~
跟他說我那時沒收到停車單~~
且申訴怎麼都沒有用??
對方用機車的口語回說>>
我怎嚜知道你說的是不是事實~~
你又沒錄影存證!!!
我跟他說>>態度不要那麼差好嗎~~
她說>>這樣算不錯了~~
還說>>我這樣解釋你不滿意~~阿不然要我怎麼講!!!
態度差到我講不下去~~掛了她電話!!!
等下打1999去投訴+寫信給市長!!!
真的氣死我了~~
怎麼這樣ㄉ公務員心態還是存在阿?!!
害我損失ㄧ個便當+一肚子火!!!:18
作者: moccacino    時間: 2009-12-30 12:11 PM

就"法"來說,我覺得他們沒錯,因為大哥您真的停在停車位裡,太忙或是沒收到停車單
小弟覺得只是自己的理由,因為我們大多數人都會有貪小便宜心態.....
態度問題,就真的是這些公務人員的不對了.....該申訴就應該去申訴,不過如果大大沒有錄音證明的話
到時候又是各說各話了....
作者: 小徐    時間: 2009-12-30 12:15 PM

moccacino 發表:
就"法"來說,我覺得他們沒錯,因為 ...

唉~~
我也就當請他們吃便當~~
把錢繳掉ㄌ!!

只是很不懂~~
怎麼不給一次機會呢??
而且態度也不要那麼差嘛!!!
作者: moccacino    時間: 2009-12-30 12:18 PM

小徐 發表:




唉~~
我也就當請他們吃便當~~
...

我覺得大家互換立場也許就看開了.......
不過"態度"這個問題真的很重要
如果她委婉一點跟你解釋
搞不好你就看開了~~~
不是嗎~~~
所以公務員還是有他的問題存在啦~~~~~
作者: 閒雲野鶴    時間: 2009-12-30 12:34 PM

小徐 發表:
且自認為不會被收費而得意!!

本人刻意看了兩三遍版大的發文

如果照這樣的邏輯來看

1.新車盡量不要按規定停車  以免刮傷
2.車主可以依照自我意志  停放車輛  規避收費
3.沒有收到停車費用收據  可以據理力爭  撤銷

可是照一般程序來說

不停規定的區域   難道沒有拖吊或者其他罰款的危機  這個比較嚴重吧
目前台北市騎樓、紅磚道、人行道、路口、紅線  都是加強取締重點  

再來版大的機車  一定是有收費人員  或者是相關執法單位  記錄下
才會有今天的繳費依據  至於單據存在與否  只要在期限內通知
也不至於要繳納600~1200的罰金  

版大說到情理法、法理情  這是說的通的  可是很多狀況是行不通
因為法律裡面沒有『應該』  這個轉圜  也不是主觀『認為』就可以改變
條文是死的  除非有必要請法院裁定  
法官才會以經驗法則、個案參考、社會價值  帶入『情』這部份作判決
可是版大你今天面對的法律條文  而且為50元  難道你要上法庭控訴
這代價不只可以吃便當  到香港玩個四、五天住五星級飯店都沒有問題


作者: 小徐    時間: 2009-12-30 12:58 PM

閒雲野鶴 發表:


本人刻意看了兩三遍版大的發文

如果 ...

大大您誤會了~~

1.新車盡量不要按規定停車  以免刮傷
<<這我可是很乖有按照規定停放在機車停車灣裡~
只是因為小弟新買的機車~~不想讓人磨花~~
所以停再比較遠一點的地方!!

2.車主可以依照自我意志  停放車輛  規避收費
<<小弟只是想貪小便宜~~
找遠一點的地方想說可以不被收費~~
因為很多地方的機車灣是不收費的!!!
但萬萬沒注意到那個停車灣也是要收費!!!
(就是這一點我無話可說~所以繳費請吃便當 )

3.沒有收到停車費用收據  可以據理力爭  撤銷
<<很多人都是不小心~~並不是"故意"!!
才第一次!!!又不是殺人放火的重大事件~~
且我又不是違規案件!!!
只是再寄一份繳款單~~
就要收取"工本費50元"~~
(怎不寄個掛號給我才24元)
想想~~若是罰單沒收到就要罰更多的金額~~
應該大家都會去投訴撤銷吧!!!
又...信用卡差一天忘記繳~就要收取高額的循環利率~~
應該也是會有人想求情吧!!
作者: asdchen    時間: 2009-12-30 01:03 PM

不能沒有你

作者: 閒雲野鶴    時間: 2009-12-30 01:16 PM

小徐 發表:
大大您誤會了~~

本人也希望版大的事情早日解決  甚至還公道於民﹝不便就是擾民﹞

致於態度差勁的公務員  就要勇於舉發  我想市政府會有它的機制

雖然他回覆你的『我怎麼知道是不是事實』  也有理

但是這不是一個身為公僕的態度  

本人也吃過類似的虧  最後還因為時限因素  變成600元

所以只要在停車格內停車  若找不到單據  就會上網查詢  各縣市都有

然後列印出來到超商繳費


作者: 小徐    時間: 2009-12-30 01:23 PM

閒雲野鶴 發表:


本人也希望版大的事情早日解決  甚至還 ...


感謝大大的提醒唷!!
小弟今天就會去請吃便當了!!!

作者: kuohsuan    時間: 2009-12-30 05:22 PM

郝的狠....這就是要修正的地方..有時法規真的很死板
硬扣上帽子你想不脫也沒辦法...只能往自己肚子上悶了
作者: superviper    時間: 2009-12-30 05:28 PM

這個規定其實已經有改過了

早期是直接就罰600,沒有補繳多50的機會

而後來停管處有一個登錄車號的機制,若忘記繳費會以手機簡訊通知車主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09-12-30 05:36 PM

我想....該繳ㄉ還是要繳
就算再換另一個人執政還是一樣~

口氣不好ㄉ公務員有給他錄音ㄉ話就去申訴:18

不要賭一時之氣為ㄌ幾十元多花幾百塊

反正使用者付費~
既然停ㄌ就去繳吧

希望大大想開一點別給他在意~
作者: 30251    時間: 2014-6-25 10:26 PM

。。。。。。。
作者: jacial1006    時間: 2014-6-26 05:17 PM


作者: 30251    時間: 2015-2-8 03:58 A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我想....該繳ㄉ還是要繳
就算再換另一個人執政還 ...

贊成
作者: 30251    時間: 2015-2-8 04:00 A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我想....該繳ㄉ還是要繳
就算再換另一個人執政還 ...

贊成   +1
作者: a23639956    時間: 2015-11-7 09:01 AM

做人要將心比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