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哈拉] 還沒繳納牌照稅的別忘了!!! [列印本頁]
作者:
RC 時間: 2011-4-29 07:58 AM 標題: 還沒繳納牌照稅的別忘了!!!
牌照稅繳納期限到 4/30
還沒繳牌照稅的別忘了!!!
牌照稅是國稅!逾期是罰很重的!!!
網站上資料打一打就可以繳稅了
https://paytax.nat.gov.tw
作者:
synbios 時間: 2011-4-29 08:22 AM
今年最晚好像可以到5/5前再繳款,因為碰到假日的關係
不過4/30前繳納可以抽獎的樣子
作者:
indigo 時間: 2011-4-29 08:53 AM
抽什麼獎?
稅單再來一張嗎?
作者:
zeroaza 時間: 2011-4-29 09:02 AM
indigo 發表:
抽什麼獎?
稅單再來一張嗎?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1-4-29 09:03 AM
財政部廣告不是說到5/3 ??
作者:
synbios 時間: 2011-4-29 09:29 AM
截止日到5/3,然後每2天加1%滯納金
所以最最最最晚5/5要繳,超過5/5就要多繳了
大家還是乖乖繳款吧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4-29 11:09 AM
不說我還真的忘了 ...
單子也不知道跑哪去 ?? 回家再找找看了 .
作者:
咖哩雞 時間: 2011-4-29 12:12 PM
indigo 發表:
抽什麼獎?
稅單再來一張嗎?
作者:
namascar 時間: 2011-4-29 02:31 PM
synbios 發表:
截止日到5/3,然後每2天加1%滯納金
所以最 ...
今天繳了...
e04...太早繳了...
作者:
彬大 時間: 2011-4-29 02:36 PM
士林小班 發表:
不說我還真的忘了 ...
單子也不知 ...
單子不見的話,我這有
可以給你繳
作者:
sunny 時間: 2011-4-29 03:13 PM
收錢是我們大有為政府唯一最有效率跟魄力的地方...
作者:
indigo 時間: 2011-4-29 03:50 PM
sunny 發表:
收錢是我們大有為政府唯一最有效率跟魄力的 ...
大家都差不多吧
叫中華電信改善一下家裡的收訊講二年了,完全沒動作
帳單看你有沒有辦法拖過二個月
作者:
eric5731 時間: 2011-4-29 04:13 PM
不知道能不能分期付款!
作者:
RC 時間: 2011-4-29 04:15 PM
eric5731 發表:
不知道能不能分期付款!
用信用卡付款就等於分期囉
作者:
okokok2005 時間: 2011-4-29 04:20 PM
感謝提醒~~中午去繳了~~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4-29 04:42 PM
彬大 發表:
單子不見的話,我這有
可以給你繳
雖然不認識你 . 但是我想大聲告訴你 .........
作者:
黃耀東 時間: 2011-4-30 12:40 AM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之處罰規定:
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第七十六條(不依規定投保責任險等之處罰)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者,公路主管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檢驗、換照或發照。電車已領有牌照者,吊銷其車輛牌照。
電車未投保責任保險而行駛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之命令等之處罰)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汽車牌照稅過期罰則: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作者:
Banking 時間: 2011-4-30 12:59 AM
indigo 發表:
抽什麼獎?
稅單再來一張嗎?
.......
作者:
albee.chen 時間: 2011-4-30 03:37 AM
感謝提醒...我還沒看到我的單子...@@
作者:
阿騰 時間: 2011-4-30 03:49 AM
albee.chen 發表:
感謝提醒...我還沒看到我的單子...@@
可能有人幫你偷偷繳了......我的放在桌上都不會不見!!
作者:
RC 時間: 2011-4-30 05:50 AM
albee.chen 發表:
感謝提醒...我還沒看到我的單子...@@
撥電話去 412-6666 / 412-1111 轉服務代碼 #166 輸入相關資料後可以查詢你還有幾張沒繳
作者:
eric5731 時間: 2011-4-30 11:21 AM
RC 發表:
用信用卡付款就等於分期囉
謝謝!因為我不用信用卡,所以是沒有分期的機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