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哈拉] 是恐龍才可以當法官還是當了法官才變恐龍 [列印本頁]
作者:
yaba 時間: 2011-7-15 12:36 PM 標題: 是恐龍才可以當法官還是當了法官才變恐龍
這個社會壞掉了!! 性侵犯可以五萬交保~ A錢的總統還沒宣判卻就先關一年 ~
到底是性侵危害社會比較大還是A錢!? 難道是因為被性侵的不是法官~ 但是法官有繳稅被總統A走了所以先關再說嗎?
[iframe]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14/8/2v2fb.html[/iframe]
作者:
小帥哥 時間: 2011-7-15 12:40 PM
亂七八糟的...
作者:
chris0150 時間: 2011-7-15 12:45 PM
大陸那天還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子被強姦
歹徒戴保險套~所以不算強姦
作者:
wind1107 時間: 2011-7-15 12:47 PM
法官好瞎阿....
作者:
小賭 時間: 2011-7-15 01:09 PM
chris0150 發表:
大陸那天還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子被強姦
...
不是因為帶套,背後的主因是:因為歹徒為高官...
作者:
小賭 時間: 2011-7-15 01:10 PM
在台灣,只要是非常非常非常會讀書,就可以當法官。
剛畢業的女法官,聽到原告說強姦犯逼她吹喇叭,法官接著還請原告把證物喇叭呈上來。
作者:
jathou 時間: 2011-7-15 01:30 PM
台灣法官病了~~~~~
作者:
烏龍茶 時間: 2011-7-15 01:31 PM
:15
海棉寶寶嗎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7-15 01:43 PM
台灣有不少的法官在辦案只會依據法條 . 判例來判斷對錯 . 完全沒有顧及受害心裡的感受與社會的觀感 ...
作者:
台北勇哥 時間: 2011-7-15 01:58 PM
這根本是再放出去危害社會...............
是不是要找白玫瑰出來抗議一下.............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1-7-15 07:38 PM
不要叫法官...
請尊稱瞎官...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1-7-15 07:53 PM
烏龍茶 發表:
:15
海棉寶寶嗎
是派大星法官...................
請參考以下文獻
[iframe]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263267[/iframe]
作者:
RC 時間: 2011-7-16 05:44 AM
我覺得這個事件真正問題核心是出在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
仔細看了這新聞的相關報導,其中關鍵在於這段話:
板橋地方法院經法官盧軍傑審理後,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檢方不能以涉犯重罪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我想法官盧軍傑一定認為自己非常公正,完全依法辦案.
上面那句話意思就是: 檢方羈押的若只用一個理由"涉犯重罪"實在是太偷懶
檢方送上來的起訴書中若只有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因涉嫌重大並犯行重大,固申請羈押...]
如果你若是法官你會核准羈押還是讓他交保? 請各位好好想一想!
只因為你痛恨強暴犯所以一定會選擇羈押? 強暴犯大家都很痛恨,應該要強制去勢!!!
但是萬一關錯人呢? 有沒有可能是仙人跳? 如果這案子法官裁定羈押獲准,那是否等於先押人再取供?
法官不會到現場,羈押庭更不會看到被害人,頂多是被告,被告律師,以及檢察官,再來就是起訴書.
所以法官等於看著檢察官的作文來做自由心證.
沒有人死亡,沒有人受外傷(當然不包括心靈傷害),也沒有金額上的損失,法官不會認定這是個重大犯罪案件.
警察是去司機他家直接拘提到案,區區一個計程車司機似乎可能也沒能力逃亡.
DNA檢體肯定已經採集送驗,檢驗報告一出來一翻兩瞪眼,不可能有滅證的機會.
一個加害人和一個被害人,也沒有串供的疑慮.
既無逃亡能力也沒有滅證機會,沒有串供的疑慮,真的很難申請羈押甚至禁見.
羈押一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尤其被告若無前科,也非現行犯,沒有目擊證人,單靠被害人指認...?
檢察官又沒強調被害人是外籍人士,恐有國際糾紛之虞,為顧及國際觀感....
難道為了顧及國際觀感......就該先壓榨嫌疑人的人權嗎?
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無罪推定原則可說是刑事訴訟制度最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
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所以被告只要堅持無罪,他不認罪,在判決之前他都是無罪的!這是人權的基本.
換句話說:既然被告目前尚屬無罪狀態,需要充分的理由才能申請羈押.
(請注意: 直接判謝東憲有罪定讞的是媒體!)
關鍵來了: 撰寫起訴書的檢察官是否提供不充足的理由(或者是寫的太過於精簡?),導致法官做出交保的裁定?
所以我認為
如果各位覺得不該讓謝東憲以區區五萬元交保候傳,這樣是不對的!
那事件的問題應該是出在檢察官,功課寫的不好,
以致於無法說服法官做出羈押被告的裁定.
當然我不是認為強暴犯可以輕輕放過,只是我的邏輯告訴我錯不在法官,問題是出在檢察官才對.
PS.各位抱歉,我腦袋裝太多精蟲,以致於想法總是跟各位相左,如果不滿意我的看法也請炮小力一點,留點面子給我
作者:
zgenius 時間: 2011-7-16 07:06 AM
其實由這一個事件,可以很簡單的看出,台灣的媒體在報導新聞時,
常常不是客觀的陳訴事實,而會主觀的加入自己的想法,引導讀者的情緒。
這真的是台灣的亂象之一,報導新聞都變成述說心得了,讓人看了很不舒服。
另外,我覺得台灣很多奇怪的判決,並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因為有恐龍法條。
法官在判決時,只參考法條,不考慮社會觀感,固然讓人生氣。
但如果法官優先考慮社會觀感,而不參考法條,那才是真正的可怕。
那真正該立法的人在哪裡呢?
你看到他們是作秀多?還是審議法條多?
作者:
激賞.. 時間: 2011-7-16 09:52 AM
這位計程車變態司機在街頭巷尾的風評的確很遭糕…
希望趕快繩之於法﹏
每天看到他那台做案用的計程車就很毛!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1-7-17 08:29 AM
找劉子千去他家唱歌.............
作者:
動力機械 時間: 2011-7-17 08:37 AM
RC 發表:
我覺得這個事件真正問題核心是出在於提起公 ...
難怪我覺得怪怪的 原來問題出在檢察官那裏囉
記者都亂報一通
作者:
天界 時間: 2011-7-17 08:42 PM
zgenius 發表:
其實由這一個事件,可以很簡單的看出,台灣 ...
+1.....
只有極少數人(法官的家人,同事...)才會知道法官判定的原因及準則...
其他多數人(99.9%)聽到看的的都是經過媒體解讀的結果(加上少數政客煽動)
媒體判案不是第一次了....畢竟媒體是操縱在少數人手中,社會大眾很容易被媒體牽著走...
今天看到一些學生因為助學貸款還不出來出來抗議,媒體不是一樣報的像政府是兇手一樣??
個人學貸也借了45萬,正常是分8年還,每半年還一次共16期,也就是每個月還5000
而且退伍後一年開始還 = 就學4年+當兵2年+退伍1年 = 7年不算利息
大學畢業就算找不到好工作,每月2萬元還是有吧...(很多科技業,作業員上個夜班3萬跑不掉,難道不能先做做?)
習慣了學生揮霍的生活 (學費借的,打工的生活費花光光享受大學生活),出社會又不能屈就辛苦工作...
這樣也能抗議....我都不知道說啥好了
一樣是借錢,信用卡利息高有點剝削人民抗議也就算了,學貸也在抗議,乾脆要求政府推行16年國教比較快吧...
作者:
YUANK 時間: 2011-7-17 10:50 PM
羈押採自由證明,只要"可能如此"即可。審判才需要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即使檢察官沒說明有可能逃亡的事實等等,但犯如此重罪可能逃亡,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吧?
有住所就不會逃亡?
且,涉嫌的是強制性交,是不是該考量用預防性羈押?
作者:
RC 時間: 2011-7-18 04:51 AM
YUANK 發表:
羈押採自由證明,只要"可能如此"即可。審判才需要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即使檢察官沒說明有可能逃亡的事實等等,但犯如此重罪可能逃亡,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吧?
有住所就不會逃亡?
且,涉嫌的是強制性交,是不是該考量用預防性羈押?
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我們俗稱的強姦罪,事實上是非常輕的罪.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就是只要犯後充滿悔意可能只判三年,服刑表現良好一年半就可以交保!
覺得很可惡嗎?! 那就跟投票給他的立法委員,要求他們把法條改一改.
不要每天總是圍繞著誰有愛台灣,還是誰是台灣人.那一切都是虛幻的不誤正業....
看看是否修法改成犯一次切短一公分比較有效....
以這個事件來看:沒有武器,沒人受傷,沒人死亡,沒有金錢損失,又是一對一,而且兩位都是成年人,很難被認定為重大犯罪案件.
羈押庭法官只管審核是否有需要羈押(暫時限制被告人之自由),被告人是否有罪不是由羈押庭來判定,
羈押庭法官如果可以隨便決定押人,那會更恐怖,隨便一個張三李四告你強姦,當晚你可能就被關進去,甚至在裡面被修理!屈打成招?!
羈押庭的法官今天有回應,檢察官送來的起訴書上面只有"圈選"重大案件要求羈押,沒著名案由你若是法官你押還是不押?
我回應這篇的用意是希望大家看一則新聞,一定要先想一想,用邏輯判斷一下,大家可以正反面相互討論.
不要一邊罵媒體是亂源,卻又一邊隨著媒體起舞.這樣很矛盾...
何謂「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YUANK 時間: 2011-7-18 11:24 AM
後來看一下,這件不是221
犯嫌是利用開計程車機會犯案,故所涉嫌為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羈押要審查 1.有無羈押原因 + 2.有無羈押必要。
12都有就羈押。 1有2沒有,可命具保。
羈押原因這點,是沒爭執的,因為第一次裁定具保,就是也認要件1沒問題。
所以第一次羈押庭法官也是認為那司機有加重強制性交的重大犯嫌。
那就要判斷2.有無羈押必要
板院新聞稿是說檢察官沒說明下面紅字部分。
但是否可能逃亡或再犯,檢察官沒寫到,法官要不要判斷?板院認為是不必。
高院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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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0.07.14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本院裁定准予交保之理由。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因此認為被告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伍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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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本院100年度偵抗字第776號裁定新聞稿
「...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同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裁定意旨)。」
作者:
yaba 時間: 2011-7-18 11:39 AM
RC 發表:
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我們俗稱的強姦 ...
我不懂法律~ 但若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罪很輕~ 何故法官以"重罪不能當成羈押的唯一理由" 裁定交保~
又在民怨沸騰之後改收押~ 而且兩次說詞其實大同小異~ 這不是自打嘴巴~
其實法官引用大法官釋憲解釋"重罪不能當成羈押的唯一理由" 是源自A錢總統的案件~ 但是這兩者是不是可以相提並論?
之前有一個案例是有一個性侵犯要性侵一名女子~ 女子因為害怕不敢反抗又害怕因此懷孕~ 所以拿出保險套給性侵者~
之後法官裁定因為女子沒有抵抗並主動提供保險套~ 所以並沒有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 故裁定無罪!!
就法律關係上面來說看起來都是合理是正常的~ 法官也是依照法律來審判~ 但是事實呢?
之前因為裝潢跟設計師對簿公堂~ 我的律師就跟我說~ 其實很多法官因為在法官養成的過程中並沒有太多的生活經驗~
加上一天要審理的案件這麼多~ 所以會造成很多莫名其妙的判決~ 所以不用期望法院會還給妳公道~ 而事實上也是如此
所以我認為適當的民粹還是有必要的~
作者:
RC 時間: 2011-7-18 12:44 PM
其實我參與這篇討論的用意
是希望你們多注意到
這新聞擺明了就是消費法官
那個壞人第一次會被交保
其實是因為檢察官的因素
所以才會被交保
再來輿論譁然檢方申請抗告
準備充分資料後當然就過了
我無意與各位討論法條是否恰當
或者法官是否不食人間煙火
我要強調的是不停給各位洗腦的 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