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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台灣法律不當之處(開車人必看) [列印本頁]

作者: andy5978    時間: 2011-9-19 10:24 PM     標題: 台灣法律不當之處(開車人必看)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
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 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 50公尺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 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 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 人,路人胸腔大量出 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一個案例;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後 20公尺 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 20公尺 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
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我以前想不懂
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想,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簡單來說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作者: TERIOS-小杰    時間: 2011-9-19 10:29 PM

神法: 應注意而未注意 搞死一堆沒錯的用路人
作者: 順其自然    時間: 2011-9-19 10:30 PM

所以 !!應注意而未注意!!想出這法條的腦子有洞~

我常就在想 你自己的錯害我撞到你 還要我賠你錢~詐騙集團唷
作者: winaiu    時間: 2011-9-19 10:33 PM

所以

以上案例告訴我們 要過失殺人 不要半死不活

然後學政治人物的認錯協商在加上裝可憐這樣可以從輕量刑

E04這啥爛法律阿
作者: brett    時間: 2011-9-19 10:33 PM

未注意?

莫非人人能預測未來?
作者: Show1319    時間: 2011-9-19 10:35 PM

台灣法律不當之處之恐龍法官
作者: IAMJX    時間: 2011-9-19 10:35 PM

台灣的信賴原則只抄了一半回來,

有念法律的應該心有戚戚焉。
作者: JosephW    時間: 2011-9-19 10:40 PM

超有同感!
台灣的交通法律真的很多白癡法規!
美國的話,全都會判那個衝出來的白癡的錯!
而且還可以跟被撞死的家屬要賠償!
車被撞壞 + 心理傷害!

台灣就是"太"過於保護這些白吃,所以白吃一大堆!
幾乎每個禮拜至少會碰到一次"突然"冒出來的~~
都不知道是想早點投胎順便找個陪的,還是腦子被灌水了...........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1-9-19 10:41 PM

IAMJX 發表:
台灣的信賴原則只抄了一半回來,

有念法律的應該心有戚戚焉。.

您這一句再配上監獄兔的頭像..

小弟我被您震攝住啦~~
作者: finger0516    時間: 2011-9-19 10:47 PM

幹你娘嘞  法官大人 !
作者: okok1013    時間: 2011-9-19 10:47 PM

沒有路權說~!
只有死(傷)者為大~!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也很......
作者: 綠茶    時間: 2011-9-19 10:48 PM

臺灣的法律有時候真的很機八
作者: 林有閒    時間: 2011-9-19 10:54 PM

曹雞巴....


考駕照的題庫又沒有問高速公路是否應該要注意行人
一般人認知,高速公路是行人、機車不可通行,哪會去注意高速公路會不會有行人出現啊...


反正交通事故一發生,把「應注意而未注意」搬出來就無敵了
作者: mi-ta    時間: 2011-9-19 10:56 PM

綠茶 發表:
臺灣的法律有時候真的很機八

+1
作者: TwingoR    時間: 2011-9-19 10:57 PM

在台灣出了事,
經白癡系統運作後的結果幾乎是,

大車賠小車,
活著的賠死掉的,
沒受傷的賠有受傷的,

E04!最好那些判定者有朝一日自己出車禍也被重判,
反正他們一定覺得非常公平正義,
就算賠的傾家蕩產死後也會含笑九泉啦!
作者: lin690322    時間: 2011-9-19 11:07 PM

假如你撞到人,法官會問你有沒有看到這個人

如果你回答"沒有",那就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你回答"有",那你就是故意撞上
所以不管怎麼回答都是死路一條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1-9-19 11:28 PM

那要反問法官,甚麼叫「應注意」,又甚麼叫「不注意」
高速公路上是禁止行人走動
若今天行人距離車前5公尺處,從護欄內跳出來
這該如何注意?
依誠實信賴原則,以上案例皆是對方違規,且來不及注意。
反問:捷運車頭已進站,突有一男子跳下月台,然後被撞死了
那此行為是要誰賠?
以往的判例大家都知道,是那個男子要賠償捷運公司

但法官為什麼不去說捷運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太多只會翻法條來判案的法官…這才叫恐龍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1-9-19 11:36 PM

有發現最近的判例是以路權為依據
但並不是絕對路權
何以如此?

其實道理很簡單
例如你有一個仇人
知道他過馬路不守規則亂過
你每天在路上等他
當發現他亂過馬路時
加速把他撞死....

所以路權不是絕對
法官要針對司機是否有意或是否在其應注意範圍內

但以前法官並非科學辦案
也會以死者為大的鄉愿心理來判
一律以應注意未注意來判:15
這就很悲哀了
作者: 夜豺    時間: 2011-9-19 11:39 PM

所以也不用把這些問題拿去問法官了!

因為法官的同學~~~都是法官!!!

恐龍的朋友都是................
作者: Odin    時間: 2011-9-19 11:44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捷運車頭已進站,突有一男子跳下月台,然後被撞死了
那此行為是要誰賠?
以往的判例大家都知道,是那個男子要賠償捷運公司 ...

這倒是有點不一樣...
火車、捷運是跟一般道路不一樣的...

而且...
請問開版大這幾個案例是實例?還是轉貼???
不管怎樣都應該要有出處...
不然搞不好只是以訛傳訛罷了...
再者,
就算是有前例可循,
也不代表以後每個都是參考案例判定...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9-19 11:55 PM

真希望有一天這一類的案例也發生在這些恐龍法官的身上 . 看他們如何 "應注意而未注意" ...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1-9-20 12:02 AM

Odin 發表:


這倒是有點不一樣...
火車、捷運是跟一 ...

噢,大大說的對
只是我想表達的意思是,有時事發突然,根本是沒辦法去防止
過失之定義: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若以案例1,欠缺注意可能性,應不構成過失,即不可歸責。
法官應該考慮到這點,後做為判斷。
然以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做為概括所有事故之判斷,是不太合理。

當近來的法官,大多皆單單以判例、法條,做為判斷依據
雖理論上是,但實務上仍缺少實際情況變動的可能。

感謝大大指教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1-9-20 12:14 AM

難怪之前這麼多撞到人後又倒車非得要撞死為止

操你的台灣法律   
作者: 瑞奇    時間: 2011-9-20 12:50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要用路人付一半責任
這擺明就是雙方各50大板  企圖息事寧人

有無"注意"  跟 有無"行為能力"以阻止意外發生  

差別是很大的!!

試問法官自己在一般正常狀況下
有絕對的能力將一輛時速100km的車
在2秒(或10公尺)內完成安全閃避或停車???

如果不能  為何不解釋成路人(或腳踏車騎士)不當用路的"不可抗力之因素"?

唉~惡法殺人!
作者: koman    時間: 2011-9-20 10:20 AM

案例一
如果此男子遭第一台車撞死
然後引發連環車禍
第一台車的駕駛就欲哭無淚了
作者: IAMJX    時間: 2011-9-20 10:40 AM

基隆丫凱 發表:



您這一句再配上監獄兔的頭像..

小 ...

好說好說...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1-9-20 10:41 AM

記得去澳洲玩時 當地的導遊說 在澳洲駕駛人違規肇事(含酒駕)一律重罰

所以 駕駛人行經斑馬線或紅綠燈號誌前 大老遠就開始減速(親身感受的到) 

因為 一旦撞到人 你賠不起 這點跟歐美(包含日本)先進國家差不多

但是 若行人違規 侵害駕駛人的路權 遭至撞擊而受傷乃至身亡

對不起 駕駛人反而可以向受傷的行人或亡者的家屬請求賠償

在歐美國家 用路權是區分的很清楚而明確的 誰違反了誰就應該付出代價

那有台灣法律這條 ”應注意 而未注意” 真是TMD 去他個蛋!!!
作者: IAMJX    時間: 2011-9-20 10:46 AM

學說大倡之客觀歸責理論不是沒有道理低!
作者: 彤彤北鼻的貓爸    時間: 2011-9-20 10:58 AM

您把一個人想簡單了,請想想,到時候判決他案件的人誰?法官的同學是法官,恐龍的同事.......
TwingoR 發表:
在台灣出了事,
經白癡系統運作後的結果幾乎 ... E04!最好那些判定者有朝一日自己出車禍也被重判,
反正他們一定覺得非常公平正義,
就算賠的傾家蕩產死後也會含笑九泉啦!


作者: Denser    時間: 2011-9-20 11:04 AM

我只想說

操你妹的台灣法律
作者: poki    時間: 2011-9-20 01:15 PM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所以意思是說叫我們不要去考駕照嗎???
作者: namascar    時間: 2011-9-20 02:27 PM

台灣講的是情理法...
這種結論並不意外...
作者: wayne3618    時間: 2011-9-20 03:23 PM

這就是我車子沒保車體險
卻有保高額意外險的原因
因為今天就算車撞爛了~~我還賠得起
若是撞到人..沒保險我就賠不起拉~~
~~~~~~~~~~~~~
賠得起的我竟然要花上萬元投保
賠不起得也才2,3千就搞得定~
作者: koman    時間: 2011-9-20 03:35 PM

說難聽一點
某些交通規則就像是詐騙集團的準則
只要照著做,沒有不賺錢的
作者: TwingoR    時間: 2011-9-20 04:10 PM

彤彤北鼻的貓爸 發表:
您把一個人想簡單了,請想想,到時候判決他 ...

我從來就沒把腦殘恐龍當人看~~
再者,誰說恐龍不會互咬??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1-9-24 11:08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害死一堆無辜駕駛人

應該是誰先錯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