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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壇新聞] 運蔣 綠燈 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列印本頁]

作者: Show1319    時間: 2012-4-9 03:59 PM     標題: 運蔣 綠燈 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台灣法律到底是保護守法的人還是不守法的人?
[iframe]http://tw.news.yahoo.com/%E6%AD%BB%E4%BA%A1%E5%89%8D1%E7%A7%92%E8%BD%89%E9%A0%AD-%E5%A5%B9%E7%9C%8B%E8%91%97%E8%BB%8A%E6%92%9E%E4%B8%8A%E4%BE%86-202327877.html[/iframe]
作者: 宅急便就該死    時間: 2012-4-9 04:03 PM

真的...
很沒道理...
尤其我們拿職業牌的...
很吃虧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4-9 04:05 PM

台灣的交通法規~就是~傷者最大.....管你是對是錯.....

遇到了只能說~雖爆了
作者: JosephW    時間: 2012-4-9 04:06 PM

沒道理+1

都已經有行車紀錄器的證明了
還有什麼好疑問
到時要是突然來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好笑了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2-4-9 04:06 PM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到底還要害死多少駕駛人...!
作者: 蘋果之父    時間: 2012-4-9 04:07 PM

依照有看過這行車紀錄器的影片~

可以知道~

計程車於紅燈轉換綠燈後~

並未停止或是減速~

而是加速前進導致車禍發生~

基本上警方會研判當時狀況進行處理~

法官或許會判定雙方都有過失~

1.機車闖黃燈搶快
2.汽車當注意而未注意

P.S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但是有案例有判過,所以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作者: RC    時間: 2012-4-9 04:10 PM

不過警方仍依過失致死罪嫌將運將送辦。

有人因故死亡當然警方要送辦啊
至於怎麼辦就看檢察官跟法官怎麼辦囉
如果警方不送辦  那更大條  
家屬會說罔顧人權
甚至第三責任險意外險 都需要送辦後才能辦理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2-4-9 04:16 PM

這運將真的是有夠雖小 ...    
作者: dkny20013    時間: 2012-4-9 04:17 PM

都這樣了行車紀錄器到底還可以幹嘛
作者: 蘋果之父    時間: 2012-4-9 04:18 PM

這是我上網找到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追訴可分【公訴】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死亡件、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

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

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

惟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

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不起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P.S 我只是把資料找出來,僅供各位參考。
作者: ELAN    時間: 2012-4-9 04:24 PM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這一段基本上是法官自由心證,法官怎麼判,就是看被告的運氣了
作者: finger0516    時間: 2012-4-9 04:27 PM

可以告檢察官 跟法官嗎   ?   
作者: 馬汀    時間: 2012-4-9 04:27 PM

蘋果之父 發表: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沒錯,之前就是這樣被判定~~
作者: 龍貓    時間: 2012-4-9 04:27 PM

混蛋法官玩法,民眾當白癡被耍!

應注意為注意,不能無限上綱使用。

那紅綠燈擺心酸的歐!!
作者: 龍貓    時間: 2012-4-9 04:32 PM

Show1319 發表:
台灣法律到底是保護守法的人還是不守法的人? ...



是有權有勢的人~ 酸~~
作者: starve    時間: 2012-4-9 04:34 PM

之前也有闖紅燈被撞死的
可是法官也是判撞人的沒罪
還是要有其他條件啦
比如說開車的有沒有超速,路口的陸況,有沒有其他車輛擋住駕駛的視線等
作者: 楊智超    時間: 2012-4-9 04:37 PM

通常自己理虧會自己處理 可是出人命 理虧的一方的家屬會找一些理由爭取$$$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不管是不是職業的駕駛 有無違規撞到人或是車子 都是要業務過失處理
有沒有罪 法院說的算 這是啥世界阿
作者: 第六特區~團長    時間: 2012-4-9 04:38 PM

不管如何,警方的工作就是要先往上送,地檢署偵查後,在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法律程序是一定要走的,沒有辦法。

另外,運將應該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還是可能無罪阿!!!
作者: 楊智超    時間: 2012-4-9 04:40 PM

通常自己理虧會自己處理 可是出人命 理虧的一方的家屬會找一些理由爭取$$$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不管是不是職業的駕駛 有無違規撞到人或是車子 都是要業務過失處理
有沒有罪 法院說的算 這是啥世界阿
作者: LJM39    時間: 2012-4-9 04:49 PM

我當兵時有個同梯的
他是幫家裡開小貨車運送貨物時
紅燈停在路口處
對向有酒醉駕車的機車撞上他的車
結果那位騎士掛掉了...
我這位同梯也被判過失致死...
我也看不懂他過失在哪...只能說這種事情遇到就只能說雖小而已...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4-9 04:52 PM

楊智超 發表:
通常自己理虧會自己處理 可是出人命 理虧的 ...

我也遇過這樣無奈的事情...

在高速公路 撞到 東西
(拖吊的說那個東西警廣已經撥了半個多小時 沒人處理,我沒聽警廣所以不知道)
警察 拖了40分鐘後來

第一句:你保險會賠嗎?會賠再來記錄...因為要先開一張 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 啥?
警察:你根木頭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你才會撞上去.........
我: 這個....
警察 :別怪我  要怪就怪  那些學者跟立委!!

所以只好摸摸鼻子 自己 認栽

作者: Cedric_chen    時間: 2012-4-9 05:08 PM

dinardo 發表:



我也遇過這樣無奈的事情...

在高速 ...

你不會先叫警察先開那根木頭~未依速限行駛哦
自己腦殘牽托學者:15
作者: 貓頭鷹    時間: 2012-4-9 05:22 PM

Cedric_chen 發表:



你不會先叫警察先開那根木頭~未依速限 ...

水    贊成
作者: 小嫩嫩    時間: 2012-4-9 05:56 PM

剛好看著救護車去載人......
作者: geminishin    時間: 2012-4-9 08:40 PM

太過分了
台灣的法律就這麼沒天理嗎?
還是警察的認知有問題?
綠燈過馬路撞到闖紅燈的還要被依過失致死罪送法辦
難道台灣的交通規則變了嗎?
所以現在是紅燈行 綠燈停?
跟小時候學的不一樣?
作者: 生活節奏    時間: 2012-4-9 08:40 PM

機車上乘客 應該由運將司機跟他男朋友依過失比例共同負責~ 乘客應該算是善意第三者
在來換個角度想 假如.計程車有保任意險.乘客家屬所提出的賠償金額是保險公司可以賠償的範圍內
我是覺得多少可以幫助到乘客家屬 前提就是運將司機必須有過失嘍!!
但是 大部份的人只要對方一有過失就會死咬著不放 那怕你只有一成過失也是要你把家產全部請出來
作者: 普保輔限    時間: 2012-4-9 08:57 PM

台灣交通事故最多的就是機車~通常機車不遵守交通規則最多
台灣的憲法刑法民法以及所有法規法律應當全部修改
現在是什麼時代就該有什麼時代的法規和法律
不要拿民國70幾年的法律來因應現在的時代
該修法和修憲了~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2-4-9 08:59 PM

普保輔限 發表:
台灣交通事故最多的就是機車~通常機車不遵守 ...

+1
作者: 峻少爺    時間: 2012-4-9 09:00 PM

愛你無真 發表:
台灣的交通法規~就是~傷者最大.....管你是對 ...

+1~~我也在安和路發生過一件
作者: 星空等愛    時間: 2012-4-9 09:19 PM

曾經聽過一則故事,有一位開車的人,撞到一個騎車闖紅燈的騎士,結果賠了那騎士的家屬好幾百萬,而家屬還是要告他,還被判了好幾年!

結果勒,聽說那法官私底下跟那位開車的駕駛說,你真笨,已經花了好幾百萬賠人家,還被告到要被關,你當初到不如給我個兩百萬,我直接判你無罪,還比你現在又賠錢又被關好!:15 :15 :15
作者: 黑大豬    時間: 2012-4-9 09:50 PM

星空等愛 發表:
曾經聽過一則故事,有一位開車的人,撞到一 ...


作者: myles    時間: 2012-4-10 12:42 AM

我去年底也是一樣
人在車外,開車門差一點撞到我的人〈車都還沒發動喔〉
被酒駕騎摩托車的撞
當時他還沒有送醫院喔〈只看到擦傷〉
警察就叫我作過失傷害的筆錄
搞的我是被害人變加害人
這是哪一條法律阿
事後那一位酒駕的還不賠我
連一句道歉都沒有
還說如果要他賠我錢
他就要去告我〈事後酒醉清醒,有去驗傷,他說斷一跟勒骨〉
被撞還要被威脅這有天理嗎?
作者: away001    時間: 2012-4-10 02:06 AM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小老百姓看到不合理的~~
上面的人永遠看不到~~~
...還是應該說~~~
上面的人永遠用不到~~~
反正有錢有勢~~
還怕找不到方法無罪嗎~~~

可憐這些小老百姓~~
應注意而未注意~~(能注意我會不注意嗎~~)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請問多遠才叫讓~~~50m~100m~1000m)


受傷的永遠最大~~
因為他會告你過失傷害~~
就算是他來撞你的~~
就算只有一點點小擦傷~~
除非你乖乖付錢~~~

~~~以上為個人見解~~~
作者: YuJui    時間: 2012-4-10 08:17 AM

小嫩嫩 發表:
剛好看著救護車去載人......

這個最好笑...救護車 闖紅灯 撞到人, 司機一樣也是有過失傷害或過失殺人之罪
所以很多開救護車 闖紅灯時,都慢慢來或都不闖了 = =
作者: JosephW    時間: 2012-4-10 10:18 AM

闖紅燈這種自殺行為,應該以自殺罪來辦

與其辦被牽連的過失殺人,應該賠償對方錢才對

就像在捷運自殺要賠錢的道理
作者: 布魯克斯    時間: 2012-4-10 11:29 AM

昨天還有一則新聞

一群小孩子在路邊玩球
結果其中一個小孩為撿球在馬路上亂衝,倒楣的貨車司機綠燈左轉死角沒看到就撞過去了
小孩沒心跳,現在不知怎麼樣了 我看畫面真的覺得司機很倒楣阿....
作者: 達達    時間: 2012-4-10 01:57 PM

踏馬的~~ 改騎馬OR坐馬車算了!! 大不了骨折!!
作者: mivec5230    時間: 2012-4-10 03:14 PM

只能說…真的有夠帶賽了!遇到這種事…任誰都覺得煩…
作者: Arson    時間: 2012-4-10 03:57 PM

所以 受傷的人最大
作者: coopers_33    時間: 2012-4-11 01:05 AM

tetsu46 發表: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到底還要害死多少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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