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 第46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