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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壇新聞] 7/6 國道擦撞駕駛肇逃 「正義哥」下車攔車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1:49 PM     標題: 7/6 國道擦撞駕駛肇逃 「正義哥」下車攔車

[youtube]tWo2SSAf-24[/youtube]
作者: Demonlee7    時間: 2012-7-11 01:57 PM

賤賤 發表:
tWo2SSAf-24

白色福特車
色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2:04 PM

i-Max


作者: 陳阿祥    時間: 2012-7-11 02:09 PM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2:17 PM

陳阿祥 發表: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2:19 PM

陳阿祥 發表: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無感擦撞"  
且 突然有人  敲玻璃  
"我那知道是不是 假車禍真詐騙,而且在高速公路危險,我只是要找安全地方"

所以 可以 不屬於肇事逃逸




"只要講得順,講得有理  
  黑的 也會變成白"
作者: 陳阿祥    時間: 2012-7-11 02:19 PM

賤賤 發表:


酷~~我眼殘了, 沒看到標題打的, 呵呵呵
作者: 馬汀    時間: 2012-7-11 02:27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3:17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 ...

筆記  筆記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1 03:24 PM

只要沒有人員傷亡

皆不構成肇事逃逸
作者: mmppeegg    時間: 2012-7-11 03:34 PM

我超度爛這種插隊的...:15 :15 :15 :15 :15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4:40 PM

賤賤 發表:

筆記  筆記

口供 很重要  用詞要注意

有可能會讓     加害者 變成 受害者


^^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4:40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只要沒有人員傷亡

皆不構成肇事逃逸

非也  非也!!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4:45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 很重要  用詞要注意

有可能 ...

好  就這麼說定  以後你就是我專屬的  總姦秘書助理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1 05:41 PM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有「肇事」事實與認知


並致人「死傷」


然而「逃逸」者。


虛構成上述要件,始成立本罪


以影片看來,被撞車主並未察覺遭撞擊


推定被撞車主並無傷亡


然此即未構成上述要件。


這邊討論刑法上之爭點


民法上在所不問。



PS.小弟只是初學,若想法有誤也請不吝指正、討論~~~


     謝謝^^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5:50 PM

賤賤 發表:

好  就這麼說定  以後你就是我專屬的  總 ...

有配給 瑪麗亞 嗎?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6:16 PM

dinardo 發表:



有配給 瑪麗亞 嗎?

我就是打算把你扮成瑪麗亞   
作者: 762048    時間: 2012-7-11 06:37 PM

東方不敗2012 ?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9:52 PM

賤賤 發表:

我就是打算把你扮成瑪麗亞   

屁股突然一股 熱熱的
作者: s5590    時間: 2012-7-11 10:03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

正解...頂多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184和$191- 2 條



肇事逃逸罪不太能成立,頂多就是刑法上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素
屬告訴乃論
作者: BearLiu    時間: 2012-7-11 10:43 PM

擦撞無人受傷逃逸 不算是肇事逃逸
因此 是民事責任
作者: P.S.T.阿維    時間: 2012-7-11 10:45 PM     標題: ....

這不算肇事逃逸

只能算毀損啦

因為無人員傷亡
作者: ☆大大★    時間: 2012-7-11 11:13 PM

要不是看到是女駕駛我看他也不會這麼"正義"吧

還陪人家去報警~時間還真多
作者: superviper    時間: 2012-7-12 10:12 A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

您舉的是刑法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影片中的駕駛仍然是肇事逃逸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作者: TDCI郭郭    時間: 2012-7-12 12:44 PM

其實開什麼車都一樣!

就那台i max的開法

遇到的都一定ㄍㄧㄠˊ吧@@"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2 05:39 PM

P.S.T.阿維 發表:
這不算肇事逃逸

只能算毀損啦

因為無 ...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
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43 PM

superviper 發表:


您舉的是刑法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之範圍
第62條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此條文用詞上雖有「肇事」及「逃逸」
但並非口語上常用之「肇事逃逸」
依據刑法,此案例即無肇事逃逸罪之適用。
但本案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各項
遂白色車主對被害車主負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義務
另有成立公共危險之疑慮。
但並無成立肇事逃逸罪。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49 PM

dinardo 發表: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 ...

「肇事逃逸罪」係規範於刑法內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禁止解釋及類推適用。
參照原文: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說的肇事逃逸,就是指刑法上 本罪。
不過依照字面上的意思,大多數人會有混淆、誤認之虞。
將本條與民事或行政法上之規範誤認
然依據罪刑法定主義:
並非有肇事且逃逸即成立本罪。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58 PM

dinardo 發表: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 ...

(刑法185條之4)
立法者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之義務  
這點大大所述非常正確。
但猶加重要的是 協助傷患照顧及救護的義務而對於肇事逃逸罪   實務上見解採不同學說:需不需要對「有無人員傷亡」有認知,使成立本罪?
一是(不必知道有人傷亡即負有義務)
二是(必須知道有人員傷亡)使成立本罪
兩種學說,各有法官及學者不同的支持。
法律是如此,在適用時總會出現不同論點與結果
但還是尊重實務見解。
以本影片來說,被害車主自身並未察覺遭受撞擊
可推定應無人員傷亡,因此作下見解。
作者: superviper    時間: 2012-7-12 11:34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之範圍
第 ...

瞭解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除了民事賠償外,肇事車主仍需被處以吊扣駕照的處罰,我覺得這種人是需要讓牠吃點苦頭,不要以為頂多賠錢了事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3 11:38 A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條之4)
立法者課予肇事者協助 ...

廣義跟狹義 問題
別忘了  還有"引用"....

如果真都依照條文 進行
那就沒有那麼多 不靠譜的  恐龍法官

而且呢...........(保留)
就這樣...
作者: 山本五十六    時間: 2012-7-14 04:28 PM

(筆記).......(筆記)......
作者: songcool0937    時間: 2012-7-14 05:31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