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車壇新聞] 7/6 國道擦撞駕駛肇逃 「正義哥」下車攔車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1:49 PM 標題: 7/6 國道擦撞駕駛肇逃 「正義哥」下車攔車
[youtube]tWo2SSAf-24[/youtube]
作者:
Demonlee7 時間: 2012-7-11 01:57 PM
賤賤 發表:
tWo2SSAf-24
白色福特車
色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福特車
=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2:04 PM
i-Max
作者:
陳阿祥 時間: 2012-7-11 02:09 PM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2:17 PM
陳阿祥 發表: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恩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2:19 PM
陳阿祥 發表:
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嬤??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無感擦撞"
且 突然有人 敲玻璃
"我那知道是不是 假車禍真詐騙,而且在高速公路危險,我只是要找安全地方"
所以 可以 不屬於肇事逃逸
"只要講得順,講得有理
黑的 也會變成白"
作者:
陳阿祥 時間: 2012-7-11 02:19 PM
賤賤 發表:
恩
酷~~我眼殘了, 沒看到標題打的, 呵呵呵
作者:
馬汀 時間: 2012-7-11 02:27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3:17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上 只要適當 陳述為
" ...
筆記 筆記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1 03:24 PM
只要沒有人員傷亡
皆不構成肇事逃逸
作者:
mmppeegg 時間: 2012-7-11 03:34 PM
我超度爛這種插隊的...:15 :15 :15 :15 :15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4:40 PM
賤賤 發表:
筆記 筆記
口供 很重要 用詞要注意
有可能會讓 加害者 變成 受害者
^^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4:40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只要沒有人員傷亡
皆不構成肇事逃逸
非也 非也!!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4:45 PM
dinardo 發表:
口供 很重要 用詞要注意
有可能 ...
好 就這麼說定 以後你就是我專屬的 總姦秘書助理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1 05:41 PM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有「肇事」事實與認知
並致人「死傷」
然而「逃逸」者。
虛構成上述要件,始成立本罪
以影片看來,被撞車主並未察覺遭撞擊
推定被撞車主並無傷亡
然此即未構成上述要件。
這邊討論刑法上之爭點
民法上在所不問。
PS.小弟只是初學,若想法有誤也請不吝指正、討論~~~
謝謝^^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5:50 PM
賤賤 發表:
好 就這麼說定 以後你就是我專屬的 總 ...
有配給 瑪麗亞 嗎?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7-11 06:16 PM
dinardo 發表:
有配給 瑪麗亞 嗎?
我就是打算把你扮成瑪麗亞
作者:
762048 時間: 2012-7-11 06:37 PM
東方不敗2012 ?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1 09:52 PM
賤賤 發表:
我就是打算把你扮成瑪麗亞
屁股突然一股 熱熱的
作者:
s5590 時間: 2012-7-11 10:03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
正解...頂多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184和$191- 2 條
肇事逃逸罪不太能成立,頂多就是刑法上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素
屬告訴乃論
作者:
BearLiu 時間: 2012-7-11 10:43 PM
擦撞無人受傷逃逸 不算是肇事逃逸
因此 是民事責任
作者:
P.S.T.阿維 時間: 2012-7-11 10:45 PM 標題: ....
這不算肇事逃逸
只能算毀損啦
因為無人員傷亡
作者:
☆大大★ 時間: 2012-7-11 11:13 PM
要不是看到是女駕駛我看他也不會這麼"正義"吧
還陪人家去報警~時間還真多
作者:
superviper 時間: 2012-7-12 10:12 A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
您舉的是刑法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影片中的駕駛仍然是肇事逃逸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作者:
TDCI郭郭 時間: 2012-7-12 12:44 PM
其實開什麼車都一樣!
就那台i max的開法
遇到的都一定ㄍㄧㄠˊ吧@@"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2 05:39 PM
P.S.T.阿維 發表:
這不算肇事逃逸
只能算毀損啦
因為無 ...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
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43 PM
superviper 發表:
您舉的是刑法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之範圍
第62條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此條文用詞上雖有「肇事」及「逃逸」
但並非口語上常用之「肇事逃逸」
依據刑法,此案例即無肇事逃逸罪之適用。
但本案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各項
遂白色車主對被害車主負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義務
另有成立公共危險之疑慮。
但並無成立肇事逃逸罪。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49 PM
dinardo 發表: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 ...
「肇事逃逸罪」係規範於刑法內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禁止解釋及類推適用。
參照原文: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說的肇事逃逸,就是指刑法上 本罪。
不過依照字面上的意思,大多數人會有混淆、誤認之虞。
將本條與民事或行政法上之規範誤認
然依據罪刑法定主義:
並非有肇事且逃逸即成立本罪。
作者:
緊張黑白色 時間: 2012-7-12 05:58 PM
dinardo 發表: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 ...
(刑法185條之4)
立法者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之義務
這點大大所述非常正確。
但猶加重要的是 協助傷患照顧及救護的義務而對於肇事逃逸罪 實務上見解採不同學說:需不需要對「有無人員傷亡」有認知,使成立本罪?
一是(不必知道有人傷亡即負有義務)
二是(必須知道有人員傷亡)使成立本罪
兩種學說,各有法官及學者不同的支持。
法律是如此,在適用時總會出現不同論點與結果
但還是尊重實務見解。
以本影片來說,被害車主自身並未察覺遭受撞擊
可推定應無人員傷亡,因此作下見解。
作者:
superviper 時間: 2012-7-12 11:34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之範圍
第 ...
瞭解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除了民事賠償外,肇事車主仍需被處以吊扣駕照的處罰,我覺得這種人是需要讓牠吃點苦頭,不要以為頂多賠錢了事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2-7-13 11:38 A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刑法185條之4)
立法者課予肇事者協助 ...
廣義跟狹義 問題
別忘了 還有"引用"....
如果真都依照條文 進行
那就沒有那麼多 不靠譜的 恐龍法官
而且呢...........(保留)
就這樣...
作者:
山本五十六 時間: 2012-7-14 04:28 PM
(筆記).......(筆記)......
作者:
songcool0937 時間: 2012-7-14 05:31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