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底盤] [公告]面對七月一號改裝大執法..應對方法 [列印本頁]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2 03:42 PM 標題: [公告]面對七月一號改裝大執法..應對方法
在此提供...台灣精品改裝協會網址
http://www.taspa.com.tw/
我們公司已加入此協會....
勁洋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任何員警任意開單事項.....請踴躍申訴..
提供各位家人了解....有關改裝的真正意義
根據我們的消息....若開單員警所開的紅單...駕駛人申訴..達3次
以上...會被調回上課乙次...所以有任何不服氣的...請踴躍申
訴.......讓不肖員警吃些苦頭......
_________________
作者:
dorje 時間: 2006-4-22 03:48 PM
有那一些 可以申訴
教一下 吧
作者:
jamche9 時間: 2006-4-22 03:49 PM
教一下 吧
作者:
邱昱凱 時間: 2006-4-22 03:55 PM
教一下ㄅ!!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2 04:06 PM
因應7月1日車輛改裝新法規實行內容
改裝商品合法化跨部(立法院)連合公聽會
由於國內愛好車輛的人口甚多,消費者可以自由選購滿足各自須求汽車休閒及安全性配備提昇已成為所有愛車人的風氣,由於政府相關單位法令不夠健全與落實造成民眾與執法警察的爭議與申訴,造成許多的民怨和相關業者的困惑在無法有效規範及保障消費者自身使用權力,當前消費者因應法條相關規定,排氣管不論噪音大小型口徑, [在執法人員不了解車輛規格],一律開單告發,已經造成消費者困惑,國內廠商困擾,對於政府取締飆車,業界全力支持,並且贊同高額罰金及相關處罰條例,但對於執法取締時是否有依循有空保處制定噪音管理辦法的國家標準來驗測,在程序上是否也可以比照酒後駕車驗測酒精濃度後依數據標準取締開單告發,避免執法不公引發爭議,且保障消費者合法的使用權利。
執法單位自由心證之執法態度,與取締不合理之情況下,為能爭取消費者公平合法使用,聚同好之聲共思良策以致力敦促政府商確汽車精品相關之法規落實與修正。
立法院跨部會公聽會
時間:5月2日 AM9:00~12:00
地點:台北市中山南路1號 立法院群賢樓入口 紅樓202會議廳
邀請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工業局、監理所、警政署、交通部陸政司以及協會各會員…等
議題 :為因應交通部研擬,從七月一號開始,只要非原廠設計,舉凡 防撞桿、HID燈、防滑煞車、氮氣導入裝置、懸掛系統、底盤尺寸、方向盤位置、非原廠大包、尾翼、車燈、引擎蓋、車身飾條、側裙、水箱罩、下巴、葉子板、擾流板、後視鏡、避震器、排氣管、其他空力配件...等,通通不行改裝,最高可罰九千元之法規。
本協會與廖婉汝委員協調召開公聽會
1、確認7月1日法規之執法情況
2、相關產業之市場現況
3、警察取締改裝標準之明訂及溝通
4、建立合法的改裝機制
附註:協會各會員若有更多的意見及疑問 請於4月24日前提出,以便於整理後在公聽會提出討論,想報名參與本次公聽會之會員,也請於4月24日前提出與會人員名單,並與協會聯絡。
協會電話: 02-8226-1733
林 幹 事:0922-992-000
盧秘書長:0938-530-343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2 04:11 PM
交通部 公告函件如下 (**重要資訊)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2 04:14 PM
Sample Text第十二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
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
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
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
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十三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
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
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
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第十四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
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
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
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
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五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
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
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
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
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十六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第十七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
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第十八條 [函釋]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
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
者,吊銷牌照。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十九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
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第二十條 [函釋]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
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
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
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
報廢。
第二十一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
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
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
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
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
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
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
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作者:
mcmteam_xtr 時間: 2006-4-22 04:18 PM
我覺得把遊戲規則定清楚
哪個國家不改裝阿
很多國家就定了非常好的規範
讓改裝公司不違反規範做出改裝品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2 04:28 PM
目前員警所常開單告發的乃是18條或18條之ㄧ.....但是左看又看...法條內所寫的....不知為何有消費者安裝上拉桿也會被開單.....真是爛政府....爛透了
作者:
alderm 時間: 2006-4-22 05:04 PM
無能政府…!
非原廠設計…
OK!那高速公路上那些紅斑馬還有馬路上在跑的那些警車請第一個抓!
不抓…我就申訴!
真是搞不清楚狀況…危害到行車安全的再談這個吧!
無能政府!當初我為什麼會投給它…@@”
作者:
patricklee 時間: 2006-4-22 10:54 PM
這些條文應該不是最近才有的
跟新舊政府無關吧
這是沒有人因應時勢去做更動
讓我們跟不上國際潮流
作者:
賴子敬 時間: 2006-4-24 09: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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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號那天我被開了一張要驗車的公文(裡面有付照片)但是沒有紅單!我到4月23號回去故鄉的時候才知道我那天被開了一張要驗車的公文.(沒有紅單)因為那些狗.要開單的時候我人並沒有在那邊.我ㄝ完全不知情.我車子ㄝ沒有在道路上跑.就因為這樣而被開單要驗車.我有問過黃牛的.他說:像這樣開罰的公文.沒辦法像有紅單要驗車的可以找黃牛.有公文要驗車的一定要去監理站驗.連黃牛ㄝ沒辦法! 我覺得像這樣我人沒在那邊.車子ㄝ沒有在路上跑.停在停車格裡面這樣就被開罰了.我真的很不甘願啊.........至於被開罰的公文我會在PO上來.希望有人知道那可以申訴ㄉ.真的很氣人!然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小心點喔....車子只要有改.停在路邊就算你人不在那邊.車子沒有走動.那些狗一樣能開要驗車的公文喔!.........氣氣氣氣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