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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CHERN 時間: 2006-6-5 11:51 PM 標題: [轉貼]車禍發生造成轎車價格下跌,可否求償?
車禍發生造成轎車價格下跌,可否求償?
姜智逸律師 撰
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努力,小昕終於實現開「雙B」車的夢想,花了二百萬元買了一輛「BMW525」轎車,駕駛一年後,因對方闖紅燈而發生車禍,愛車毀損,經修理共花費二十萬元,另外,小昕的汽車在未出車禍前經估價尚有一百二十萬元的價值,但是出車禍以後,僅剩下八十萬元,小昕向對方請求賠償時,對方只願意賠償二十萬元。
小昕想,如果不是對方撞倒我,汽車的價值也不會一落千丈,究竟可不可以向對方求償汽車減損的價值四十萬元呢?
解析
車禍發生後,肇事車輛成為「事故車」,縱使能夠修理完好如初,但車輛的市場價格仍然大幅滑落,尤其以高級車更讓車主心痛,因此車禍受害者多半希望加害人能夠賠償車輛減損的市價,但是對於加害人來說,只負責將車輛修理好即可,至於車價下跌的賠償則不願意負擔,加害人在法律上能否有主張的理由?是我們要探討的。
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方式,規定在第二百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來說,加害人必須將受害者的車輛修復到原來的狀態(即可以正常行駛狀態),並沒有規定賠償車價下跌的部分,而是在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兩個權利是可以同時行使,因此對於車價下跌部分仍然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至於求償的標準如何,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曾有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就本案例事實而言,修復費用雖然只有二十萬元,但是如果小昕將車輛經過鑑價,證明市價下跌損失為四十萬元,也可以請求這部分的賠償。
加害人這時候會擔心,如果修繕費與車價下跌的賠償過多,例如本案如果修理費用為八十萬元,車價下跌金額為六十萬元,已經超過原先汽車應有的市價,此時加害人不妨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選擇不修復車輛,直接賠償該車輛原有的市價一百二十萬元即可。要注意的是,常常受害者會說:「當時我買這輛車的時候是XXX萬元,你應該賠我這麼多!」進而獅子大開口,事實上,車子買來後就會有折舊的問題,並不是以原來新車的價格為賠償標準,仍然要經過鑑價才能夠計算出賠償金額,這點是加害人與被害人應有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