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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綜合討論] 改裝修正法案通過噜(好消息總置頂分享一下.by蘆筍) [列印本頁]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1:54 AM     標題: 改裝修正法案通過噜(好消息總置頂分享一下.by蘆筍)

今日下午立院協調會突破性結果:
避震器.方向盤.拉桿.排氣管.賽車椅.大包
經確定為可更改項目.
正確細則交通部於本月內公佈.
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新法實施
詳情請洽精品改裝協會02-82261733


消息100%正確....
大家有福噜...不用在帕條子ㄌ...哈哈哈

精品改裝協會的用心...希望大家能知道...
也希望大家一起加入這個協會...
團結就是力量...讓它成為公會...
才有更大的公信力與作用力...
也希望大家能提倡合法改裝....
大家一起加油..........延宗阿豪
請大家趕快告訴大家喔!!!
請大家幫忙置頂...讓族友了解...以後不用怕ㄌ

[iframe]http://www.taspa.com.tw/[/iframe]
作者: al    時間: 2006-6-14 01:55 AM

推一下囉..........
作者: john112600000    時間: 2006-6-14 01:58 AM

推推推推
作者: al    時間: 2006-6-14 02:00 AM

轉貼大家最為關心的部分

路政司:

針對本單位先前所提的內容,並參照協會所提之修正內容,有關懸掛系統的部份,除了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不得變更之外,彈簧與避震器(含高低可調避震器)的部份我們已經列為可以變更的項目。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避震器列為可變更的項目,那麼是否代表車身高度是允許降低的?

路政司:

避震器列為可變更項目之後,車身高度是可以降低的,但是車身高度升高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因為車輛在車身高度升高之後,車身重心也會升高,因此在快速過彎時車身的穩定性會較差,會降低車輛行駛的安全性。

作者: liskyo    時間: 2006-6-14 02:01 AM

讚啦!!
作者: 天界    時間: 2006-6-14 02:07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al at 2006-6-14 02:00 AM:
轉貼大家最為關心的部分

既然避震器列為可變更的項目,那麼是否代表車身高度是允許降低的?

路政司:

避震器列為可變更項目之後,車身高度是可以降低的,但是車身高度升高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因為車輛在車身高度升高之後,車身重心也會升高,因此在快速過彎時車身的穩定性會較差,會降低車輛行駛的安全性。
...

哇...真是太棒的訊息囉.....
作者: 笨笨裝聰明    時間: 2006-6-14 02:08 AM

哈哈~7/1以後~我的車終於都合法拉...
不過7/1以前還是低調點比較好~搞不好警察來個大取締勒..
作者: 天界    時間: 2006-6-14 02:13 AM

對了...怎沒看到輪胎部分

之前是輪胎尺寸可變(如205換215 / 225...)
可是輪圈尺寸好像不行...(如16吋換18吋....)
這項有確實答案嗎????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19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界 at 2006-6-14 02 AM:
對了...怎沒看到輪胎部分

之前是輪胎尺寸可變(如205換215 / 225...)
可是輪圈尺寸好像不行...(如16吋換18吋....)
這項有確實答案嗎????

輪框輪胎部分本來就可以更改...
這次看到的是第二次的修正草案喔...
作者: al    時間: 2006-6-14 02:25 AM

對了...感謝阿豪提供即時的訊息給大家...
感恩呢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26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al at 2006-6-14 02 AM:
對了...感謝阿豪提供即時的訊息給大家...
感恩呢

不客氣喔..這是天大的好消息...
我一回公司就迫不及待告訴每個人噜...
作者: RC    時間: 2006-6-14 02:29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4 02 AM:

不客氣喔..這是天大的好消息...
我一回公司就迫不及待告訴每個人噜...

豪哥真辛苦啊.....改天到阿翰那請你喝涼的
作者: RC    時間: 2006-6-14 02:30 AM

委員結論:

1. 不可變更項目:
(1) 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 懸掛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部分
(3) 煞車作用種類之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部份,煞車碟盤與卡鉗部份則會再行研議。
(4) 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 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 其它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7) 其它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32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RC at 2006-6-14 02 AM:


豪哥真辛苦啊.....改天到阿翰那請你喝涼的

呵呵..不用客氣喔..
作者: patthuang    時間: 2006-6-14 02:40 AM

那進氣系統....香菇頭與集氣箱的改裝
好像沒在裡面耶...
不就會被開單囉.....
作者: RC    時間: 2006-6-14 02:41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4 02:32 AM:

呵呵..不用客氣喔..

你哪天去....有一個歐吉桑蹲在馬三後面,一直亂阿翰的那個,就是小弟我啦!
作者: RC    時間: 2006-6-14 02:44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patthuang at 2006-6-14 02:40 AM:
那進氣系統....香菇頭與集氣箱的改裝
好像沒在裡面耶...
不就會被開單囉.....

沒有列在裡面的就表示自由心證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44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RC at 2006-6-14 02:41 AM:


你哪天去....有一個歐吉桑蹲在馬三後面,一直亂阿翰的那個,就是小弟我啦!

喔喔..ㄎㄎ..要一起打阿瀚ㄇ..
作者: 天界    時間: 2006-6-14 02:48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patthuang at 2006-6-14 02:40 AM:
那進氣系統....香菇頭與集氣箱的改裝
好像沒在裡面耶...
不就會被開單囉.....

上次不是有相關文章表示
沒特殊情況引擎蓋也不能亂開...
除非你外觀已經有不合格項目....可以延伸檢查

姑且不論此資訊是否正確...我想遇到條杯杯...客氣一點總是好的....:mad: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49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patthuang at 2006-6-14 02:40 AM:
那進氣系統....香菇頭與集氣箱的改裝
好像沒在裡面耶...
不就會被開單囉.....

請先看看草案原稿喔...
[iframe]http://www.taspa.com.tw/news/060511/015-01.htm[/iframe]
裡面有原本就可變更之項目...
作者: 天界    時間: 2006-6-14 02:50 AM

嗯...那表示排氣管能改...但是分貝數太大一樣可以開單...
這樣也好...不要太吵....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2:51 AM     標題: 車主教戰守則...

車 主 教 戰 守 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作者: royal    時間: 2006-6-14 03:25 AM

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
作者: lenin    時間: 2006-6-14 04:10 AM

還沒三讀通過,
只是協調會而已,
要三讀通過才有用,
三讀之後,總統簽署公布15天後才生效。
發文樓主的標題弄錯了!

至於改裝的規範,
這篇沒講清楚,
例如是不是要去監理單位驗車取得證明之類的,
不知道交通部的規範為何,
大家還是要注意。
作者: amulo    時間: 2006-6-14 04:21 AM

希望要三讀呀~一定要呀
雖然我目前還是原廠
可是未來一定會碰滴呀
祈求上天保佑三讀~五毒六毒也沒關係
一定要通過呀~~~
作者: lenin    時間: 2006-6-14 04:27 AM

改裝業者會去搞定那些立委的啦,
如果沒通過,影響最大的不是車主,
而是業者,
如果像原草案規定的那樣,
台灣汽車零組件的很多中下游廠商都要跳河了,
利益影響最大的是業者,
車友不用太擔心。
作者: scsi    時間: 2006-6-14 08:06 AM

期待三讀囉 ^^
作者: jr19850720    時間: 2006-6-14 08:16 AM

太愛他們啦.........辛苦啦
作者: ming11141827    時間: 2006-6-14 08:47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3 17:54:
今日下午立院協調會突破性結果:
避震器.方向盤.拉桿.排氣管.賽車椅.大包
經確定為可更改項目.
正確細則交通部於本月內公佈.
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新法實施
詳情請洽精品改裝協會02-8 ...

真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謝謝你囉
作者: 灰老鼠    時間: 2006-6-14 08:53 AM

這消息真是令人振奮阿   感謝您的努力囉~~~
作者: 清原小博    時間: 2006-6-14 08:56 AM

好也........好也.........
作者: you520    時間: 2006-6-14 09:18 AM

真的是好消息阿
哈哈
作者: 小威    時間: 2006-6-14 09:20 AM

本來就應該這樣~~~不然我看很多汽車駕駛也會走上凱達閣蘭大道!!
作者: ROYCHEN    時間: 2006-6-14 12:37 PM

車底盤的拉桿算那類呢?怎麼沒寫到?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12:42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lenin at 2006-6-14 04:27 AM:
改裝業者會去搞定那些立委的啦,
如果沒通過,影響最大的不是車主,
而是業者,
如果像原草案規定的那樣,
台灣汽車零組件的很多中下游廠商都要跳河了,
利益影響最大的是業者,
車友不用太擔心。

你說的沒錯...但是如果在法令未完善前...
你一天到晚被臨檢...又被警方無理刁難...
是你的權利受損...也不關協會的事...
讓大家不敢玩車...的是政府是政策...
我門的訴求只不過改裝合法...這是人民的權利...
當協會的人默默的為每個人耕耘付出...請不要澆冷水好ㄇ...
如果我門有像國外的改裝環境時...受利的又是誰..因該是雙方面的...
而且你也把立法院的協商機制想的太簡單ㄌ...下此有機會...你該去看看...
才能了解吧...

希望...大家鼓勵多於澆冷水...在此也感謝協會的每個人..還有廖立委...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12:43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ROYCHEN at 2006-6-14 12:37 PM:
車底盤的拉桿算那類呢?怎麼沒寫到?

警察因該不會趴在底下看底盤ㄅ...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12:51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lenin at 2006-6-14 04 AM:
還沒三讀通過,
只是協調會而已,
要三讀通過才有用,
三讀之後,總統簽署公布15天後才生效。
發文樓主的標題弄錯了!

至於改裝的規範,
這篇沒講清楚,
例如是不是要去監理單位驗車取得證明之類的,
...

台灣就是如此..依法可行時...才會有相關配套措施出現...
春節包機不是就是如此...
目前立院交通協會大部分立委都以了解...所以法案通過速度會相當快的..
而且這是跨部會的法案...只要各部會都有共識時...三讀通過是很簡單的...
而且這是路政司說的:

雖然時間很急迫,但是我們仍然決定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所以在今年7月1日之前,我們會公佈所有可變更與不可變更項目的細則。

如果官員說的話不能聽...那我也認ㄌ...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4 01:20 PM

[iframe]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2106/ch06/type3/gov50/num10/Eg.htm[/iframe]

行政院的網站...裡面也有相關資訊...
作者: 瑞鴻    時間: 2006-6-14 05:25 PM

終於,那如果又取締,不是逼我們上街頭抗議嗎??
作者: fallen0326    時間: 2006-6-14 06:33 PM

真的希望三讀能過 這樣大家以後就不用太膽心會被開單了
作者: lenin    時間: 2006-6-14 07:00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4 12:42:


你說的沒錯...但是如果在法令未完善前...
你一天到晚被臨檢...又被警方無理刁難...
是你的權利受損...也不關協會的事...
讓大家不敢玩車...的是政府是政策...
我門的訴求只不過改裝合法...這是人民的權利 ...

立法院的機制想太簡單?
去立法院看看?
我從來沒有想立法院機制有多簡單,
我對立法院的瞭解,不是從新聞或是電視上學習的,
要去立法院看看?沒有必要,去到不想去,沒什麼好去的爛地方。

我要講的是,
法令沒有三讀通過的事情,
尤其是,
目前僅是協調會的共識階段,
就不應該製造錯誤的訊息給車友。

負責任的商人是,法令是什麼,就告訴車友正確的資訊是什麼?
有通過就有通過,沒通過就沒通過,
很簡單的事情,
這跟焦冷水一點關係都有沒。

台灣的官員講的政策都變來變去,
各位車友要改什麼東西,
還是等到相關法案通過時再說。

大家加油啦!
作者: 阿甫    時間: 2006-6-14 07:20 PM     標題: 我是阿甫喔...

喔喔...
好消息推一下喔.
作者: sidney2006    時間: 2006-6-14 07:23 PM

真是太好了
作者: patricklee    時間: 2006-6-14 08:09 PM

讚啦.............
帥氣哦
作者: NICE    時間: 2006-6-14 08:38 PM

水喔 !!
作者: vulture    時間: 2006-6-14 08:49 PM

那煞車和碟盤有改過...
不就等被抓了...
嗚嗚...
作者: tachihya    時間: 2006-6-14 09:08 PM     標題: 各位大大,我有問題....

各位大大,為什麼煞車油管要列為不可變更,那就算可以改碟盤跟卡鉗也沒用嗎
還是這裡說的煞車油管跟一般改煞車的金屬油管不一樣?
不好意思,小弟不太了解,請那位大大解答一下,感謝
作者: kavin0918    時間: 2006-6-14 09:08 PM

推推推~~~真是天大的消息!塵封一個多月的BC未來可見天日啦,回想起5月底降避震器被開單就嘔,等三讀通過之後馬上換回來~ㄏㄏ
作者: chili2002    時間: 2006-6-14 10:40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vulture at 2006-6-14 08:49 PM:
那煞車和碟盤有改過...
不就等被抓了...
嗚嗚...

路政司:

針對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的部份,因為牽涉到機械結構的問題,所以我們仍然維持先前所提,將其列為不可變更的項目,但是有關碟盤與卡鉗的部份,我們仍在審慎的考慮,是否要將其列為可變更項目

監理組:

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並不希望將碟盤與卡鉗列為可變更項目,主要是因為煞車系統是攸關行車安全最重要的部份,如果因為產品品質的問題,而造成行車安全,對於駕駛者與其他用路人是相當危險的事。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消費者願意花更高的價格去更換煞車,當然是希望能夠更為增加行車安全,而非製造更加危險的行車狀況,以國外車廠為例,等級越高的車款,所配置煞車系統的性能也越好,這就是為了提供車主更安全的用車環境,而目前改裝的碟盤與卡鉗,在品質方面確實比原廠來得好。

監理組:

其實除了品質的考量之外,還有一個考量因素就是,更換制動力較佳的煞車之後,駕駛者是否有能力去控制車輛,尤其是遇到緊急狀況時,強大的制動力,雖然可以有效縮短煞停距離,但是制動力過大會造成緊急煞車時,車輛偏移滑動的情形,面對這樣的狀況,一般的駕駛者是否擁有反應的能力,這也是我們所考慮的另一個重點。

路政司:

針對協會所提有關煞車碟盤與卡鉗的修正建議,我們回去之後會再做進一步的討論,並徵詢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然後我們才會做出決定。

我也很怕這點...
還好還沒定論...

作者: vulture    時間: 2006-6-14 10:43 PM

路政司:

針對協會所提有關煞車碟盤與卡鉗的修正建議,我們回去之後會再做進一步的討論,並徵詢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然後我們才會做出決定。


怕怕怕...
正中紅心...
作者: abner    時間: 2006-6-14 11:26 PM



一定要通過
作者: fecow    時間: 2006-6-15 12:02 AM

謝謝大大提供那樣好的訊息呀  改吧
作者: 建保    時間: 2006-6-15 12:09 AM

太好了啦~~~~~~

大家盡量敗吧~~~~~~
作者: 阿慶JIM    時間: 2006-6-15 07:31 AM

終於可以改懸吊了.等了好久說..耶
作者: 張育誠    時間: 2006-6-15 10:08 AM

那個應該只是還在推動的草案而已吧
立法院現在休會怎麼可能在7月1日通過ㄋ
作者: 發發    時間: 2006-6-15 10:37 AM

那我們車子有改裝,那被警察攔了下來,他要開單的話要怎麼半ㄋ
作者: 張育誠    時間: 2006-6-15 10:44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發發 at 2006-6-15 10:37 AM:
那我們車子有改裝,那被警察攔了下來,他要開單的話要怎麼半ㄋ

也只能讓ㄊ開阿
除非立法有通過
作者: 阿和    時間: 2006-6-15 10:48 AM

水啦~~~那就改了不怕警察抓囉!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5 11:53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tachihya at 2006-6-14 09:08 PM:
各位大大,為什麼煞車油管要列為不可變更,那就算可以改碟盤跟卡鉗也沒用嗎
還是這裡說的煞車油管跟一般改煞車的金屬油管不一樣?
不好意思,小弟不太了解,請那位大大解答一下,感謝

呵呵...改油管一定不會被抓的喔...
因為警察不可能把車頂高看你的油管的...請放心..
碟盤卡前部分...她們是以安全為由(因為煞車影響安全最多)...暫無定論...
不過協會說法...是要訂出以原廠安全規範的改裝煞車部品...
作為商討依據...我相信成功機會很大的...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5 12:09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lenin at 2006-6-14 07:00 PM:


立法院的機制想太簡單?
去立法院看看?
我從來沒有想立法院機制有多簡單,
我對立法院的瞭解,不是從新聞或是電視上學習的,
要去立法院看看?沒有必要,去到不想去,沒什麼好去的爛地方。

我要講的 ...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交路字第0950005652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台北市長沙街1段2號。

(三)  電話:(02)2349-2151。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郵件信箱︴email]Gfs_lin@motc.gov.tw[/email]。

部  長 郭瑤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配合本條例有關汽車行駛、超車、轉彎及行人、慢車、道路障礙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增訂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及有關路權檢討與配合實務需要,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四十三條,修正重點如次:
等等...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 ... /gov50/num10/Eg.htm

這是行政院的網頁發佈的...

昨天...詢問過後...確定本修正案本來就已經三讀通過嚕...

總統已經在94年12月28日公佈...

只是等待修正草案通過協商後制定...就可公佈實施嚕...

路政司也說7月1日一定要實施....

本人只是要把正確的消息告訴大家...並無惡意...

如果得到的是誤會...本人在此感到遺憾...
作者: ROYCHEN    時間: 2006-6-15 12:27 PM

豪兄的立意是好的,真正的情況也是要以政府網頁公告為主。
有熱心的朋友幫我們留意是好的啊!信與不信在個人,用不著怪別人給的消息吧!
作者: ming131    時間: 2006-6-15 12:29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al at 2006-6-14 02:00:
轉貼大家最為關心的部分

路政司:

針對本單位先前所提的內容,並參照協會所提之修正內容,有關懸掛系統的部份,除了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不得變更之外,彈簧與避震器(含高低可調避震器)的部份我們已經列為可以變更的項目。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避震器列為可變更的項目,那麼是否代表車身高度是允許降低的?

路政司:

避震器列為可變更項目之後,車身高度是可以降低的,但是車身高度升高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因為車輛在車身高度升高之後,車身重心也會升高,因此在快速過彎時車身的穩定性會較差,會降低車輛行駛的安全性。

我想到阿威的車子…算不算是升高的…
作者: K.C    時間: 2006-6-15 06:10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4 01:54:
今日下午立院協調會突破性結果:
避震器.方向盤.拉桿.排氣管.賽車椅.大包
經確定為可更改項目.
正確細則交通部於本月內公佈.
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新法實施
詳情請洽精品改裝協會02-8 ...

唉~殘念
我們家那台小藍還是沒通過  
口不口以在放寬一點點
作者: 桃園ㄟ    時間: 2006-6-15 07:55 PM

幹 的好阿
作者: shiao123    時間: 2006-6-15 08:16 PM

推 推 推 推 推
作者: vulture    時間: 2006-6-15 08:24 PM

重點還有煞車ㄟ
唉....
作者: 閒人    時間: 2006-6-15 09:06 PM

嗯ㄚ..有人很熱心ㄉ找ㄌ相關報導,也是為ㄌ幫助大家...希望趕快三讀通過..
作者: lalilata    時間: 2006-6-15 11:09 PM

這樣才像話嘛!!!
作者: eric987228    時間: 2006-6-15 11:44 PM

我早就改了好幾項,因為如果照先前的版本,汽車百貨業者不就先跳樓了,所以不怕不怕,只怕沒錢改
作者: a124595294    時間: 2006-6-16 12:15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RC at 2006-6-13 18:41:


你哪天去....有一個歐吉桑蹲在馬三後面,一直亂阿翰的那個,就是小弟我啦!

叫他喇叭大就可以了
作者: 木頭    時間: 2006-6-16 04:29 AM

大伙們~~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了吧!!
[crfont]太棒了!!:[/crfont]12
作者: 少爺    時間: 2006-6-16 12:20 PM

既然避震器可以改
那麼因此改變了車身高度    會不會還是被刁難呢
作者: COFFEE    時間: 2006-6-16 05:21 PM

推一下囉..........
作者: 延宗阿豪    時間: 2006-6-17 12:00 AM

今天有跟會長通過電話....
煞車部份...正在極力爭取中....
有消息...我一定馬上報告..

高度問題...
離地面10CM....
比照大包的標準....

7/1日公佈後....大家就不用怕嚕...哈哈哈
就可以嚕...
作者: focus2005c    時間: 2006-6-17 12:26 PM

太棒ㄌ 不過我荷包要大失血囉 推推推
作者: 德國滴咖    時間: 2006-6-17 05:19 PM     標題: ya

終於可以名正言順的改了.....(之前副駕一直拿''條伯伯會抓''來死命威脅)
作者: COFFEE    時間: 2006-6-17 08:34 PM

哈哈~7/1以後~我的車終於都合法拉
作者: 魔流之狂-丫酷    時間: 2006-6-17 09:54 PM

很高興聽到這ㄍ消息~感謝分享!!
還在原廠ㄉ我到時更可以放心ㄉ去改囉
作者: 無缺    時間: 2006-6-18 01:25 AM

毆毆毆ㄝㄝㄝ~~~*臭警察~就別來找我麻煩摟~*

警察~別來~~別來~~~別來~~~*





真爽~~~*不過低調~不然又XXOOOㄉ   等等又是包紅包
作者: 軒緣    時間: 2006-6-29 09:40 AM

現在改裝合法程度能到哪裡
越看越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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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昨日決定,配合交通道路處罰條例新制周六上路,汽機車改裝車輛違規取締重點以車身、引擎、底盤、HID頭燈等四大類為主,員警可直接判斷、認定項目。
警政署擬定的取締重點有,車身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有顏色膠紙、拆除消音器或排氣管,消音器或排氣管不全或損害不修復,變更車體式樣或顏色,變更引擎或底盤,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或加裝防撞桿等十二項。部分汽車主反應,加裝防撞桿是為了車身美觀及安全,但擔心新法上路後可能遭員警取締,罰單接不完。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何國榮表示,車主只要取得公路監理單位認證,並完成行照變更登記即可,員警攔檢只看行照變更登記,不會執行車輛安全實測,車主可以安心。
汽車加裝擾流板則不需經過公路監理單位檢測通過及辦理變更登記,但擾流板若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導致影響行車安全,就是取締項目,七月起最高罰鍰台幣九千六百元。
何國榮指出,本周六新制上路後,汽機車拆除整個消音器或排氣管視同飆車,重罰台幣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喜歡耍酷的汽機車主要特別留意!
同樣是車燈噴色或貼膠紙,頭燈及一般車燈取締法條不同,一般車燈屬一般設備變更,只罰九百至一千八百元;頭燈視同重大設備變更,最高罰台幣九千六百元。
預計七月一日實施的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汽機車可辦理變更與否系統設備項目,並增列汽機車重大設備改裝處分,罰鍰兩千四百元至九千六百元。
由於車輛改裝規範繁雜,汽機車主或執法員警都不易了解,新法上路後恐生糾紛,警政署昨日明訂標準及規範,以目視及行照作為車輛改裝合法性判定依據,簡易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