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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事故法律車險] [注意]開車別忘了戴安全帽 [列印本頁]

作者: FUCHS    時間: 2006-6-29 03:05 PM     標題: [注意]開車別忘了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
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作者: 天秤座    時間: 2006-6-29 03:06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FUCHS at 2006-6-29 03 P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ㄜ~~~來真的嗎??!!
作者: 鍾小鋒    時間: 2006-6-29 03:06 PM

我今天也有看新聞.....笑死人啦..
作者: 天秤座    時間: 2006-6-29 03:08 PM

安ㄋㄟ~~~~ㄟ糾害ㄟㄋㄟ~~~!
作者: MiG29    時間: 2006-6-29 03:12 PM

真的要戴安全帽嗎???
作者: ching0519    時間: 2006-6-29 03:13 PM


作者: 鍾小鋒    時間: 2006-6-29 03:15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MiG29 at 2006-6-29 15:
真的要戴安全帽嗎???

戴浴帽就可以啦...
作者: tonywu    時間: 2006-6-29 03:16 PM

真的要戴就是啦......不會吧
作者: tad    時間: 2006-6-29 03:25 PM

X的...爛政府
下班趕緊去賣安全帽...
作者: HIDE    時間: 2006-6-29 03:29 PM

政府現在才發現在台灣開車像WRC賽事所以這麼規定嗎~~
作者: FUCHS    時間: 2006-6-29 03:30 PM

應該是烏龍

第七條 是明定舉發的方法.
汽車沒戴安全帽得逕行舉發

不過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是罰則的部分,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有關符合第七條第十一款的行為, 找不到任何適合的法條可以開單, 也就是處罰不了...
作者: JC-CHERN    時間: 2006-6-30 08:49 AM

我覺得相關人等皆該處罰
作者: evotengo    時間: 2006-7-26 06:26 PM

戴安全帽?!
政府真好~
把我們大家當WRC車手來看待
真是太抬舉我們哩@@
那我們車子應該都可以改裝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