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事故法律車險]
[注意]開車別忘了戴安全帽
[列印本頁]
作者:
FUCHS
時間:
2006-6-29 03:05 PM
標題:
[注意]開車別忘了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
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作者:
天秤座
時間:
2006-6-29 03:06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FUCHS
at 2006-6-29 03
P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ㄜ~~~來真的嗎??!!
作者:
鍾小鋒
時間:
2006-6-29 03:06 PM
我今天也有看新聞.....笑死人啦..
作者:
天秤座
時間:
2006-6-29 03:08 PM
安ㄋㄟ~~~~ㄟ糾害ㄟㄋㄟ~~~!
作者:
MiG29
時間:
2006-6-29 03:12 PM
真的要戴安全帽嗎???
作者:
ching0519
時間:
2006-6-29 03:13 PM
作者:
鍾小鋒
時間:
2006-6-29 03:15 PM
Originally posted by
MiG29
at 2006-6-29 15
:
真的要戴安全帽嗎???
戴浴帽就可以啦...
作者:
tonywu
時間:
2006-6-29 03:16 PM
真的要戴就是啦......不會吧
作者:
tad
時間:
2006-6-29 03:25 PM
X的...爛政府
下班趕緊去賣安全帽...
作者:
HIDE
時間:
2006-6-29 03:29 PM
政府現在才發現在台灣開車像WRC賽事所以這麼規定嗎~~
作者:
FUCHS
時間:
2006-6-29 03:30 PM
應該是烏龍
第七條 是明定舉發的方法.
汽車沒戴安全帽得逕行舉發
不過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是罰則的部分,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有關符合第七條第十一款的行為, 找不到任何適合的法條可以開單, 也就是處罰不了...
作者:
JC-CHERN
時間:
2006-6-30 08:49 AM
我覺得相關人等皆該處罰
作者:
evotengo
時間:
2006-7-26 06:26 PM
戴安全帽?!
政府真好~
把我們大家當WRC車手來看待
真是太抬舉我們哩@@
那我們車子應該都可以改裝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