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哈拉] 出售毒品集團..窩裡反條款..轉汙點證人..沒事..不用關進監獄 [列印本頁]
作者:
tgb 時間: 2017-8-4 09:14 PM 標題: 出售毒品集團..窩裡反條款..轉汙點證人..沒事..不用關進監獄
出售毒品集團..窩裡反條款..轉汙點證人..沒事..不用關進監獄
第 1 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
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
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
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
十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
最後...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法律有明文規定窩裡反條款.就是有共同參與犯罪之個人.可以轉汙點證人.轉汙點證人之個人.不用關進監獄.無罪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