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11月、12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
月份 | 11 ~12 月 |
特獎 | 4 3 8 1 1 8 1 8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0 萬元 |
頭獎 | 1 4 7 6 1 8 8 4 |
2 6 7 3 9 9 6 3 |
8 3 2 6 5 2 5 3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 萬元 |
二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萬元 |
三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萬元 |
四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千元 |
五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千元 |
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
增開六獎 | 6 6 1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
領 | 1、領獎期間自96年2月6日起至96年5月7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兌領。 |
獎 | |
注 |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
意 | |
事 |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
項 | |
|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同1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1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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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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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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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