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團購的雨刷條 因為貿易商所進口的成份以及外觀上有所不同,如果這樣有讓車友們感到受騙
我們可以無條件退或及取消團購,有車友提出我們所打的內容不實,確實內容是如此,
需要取消團購車友可以跟我們說明取消
或已安裝感到不實車友都可以直接拿回商品跟我們退貨...
但商品為委託貿易商同一家代工廠VAICO進口進貨商品,此為BOSCH雨刷條的OEM廠,
專用BOSBH雨刷為比利時製造 我們所進口的為德國VAICO 但產地有可能不同 所以外觀上有所不同
這次團購來的商品跟說明不太一樣,我們願意接受這樣的譴責,也虛心接受!會在商品的內容說明上在做改善...
有車友很用心特別找出法律條文 讓我們了解這嚴重性 可以關到最多五年
如果車友覺得這樣有需要負到法律責任 小弟虛心接受
小弟是動力小屋企業設負責人 本名陳維哲
如果要提出法律行動前請告知小弟0989916335 不要讓小弟感覺無故背後被哀一刀就好
問題點在於異同
條文
| 名 稱 公平交易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 第 21 條 |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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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第 339 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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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車友的連結請參考~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245285&extra=page%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