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focus mk3實在賣太好了,安全性高又省油
所以很多車友們都很開心的開車載朋友家人一起外出遊玩
在這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
新車的維修保養往往是大家一開始要注意的課題
本文主要是要來探討這問題
自備機油時,原廠會說以後零件出問題將無法出保固
小弟找到了
公平會的說法
以下為原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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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保固期間,車主自備機油,原廠不得中止保固。]
這則消息對各位車主相當重要,請各位看一看。
對於新車保固問題,到底不在原廠保養,原廠將終止保固是否合理,有沒有合法?
根據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專員答覆:
新車在保固期間,如果經由第三方進行車輛之維修、保養、零件更換,原廠可依消費者使用非原廠規範之零件、或進行車輛改造之由,拒絕繼續為消費者進行車輛保固。
但是,消費者可以自備機油回原廠保養,只要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有符合原廠使用油品規範,原廠不得拒絕更換,也不得取消車主的保固資格。
但是前提是,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不得為假油、無檢驗認證之油品、不符合原廠用油規範之油品。
如果消費者所自備之油品正確無誤,但車廠拒絕為消費者更換,或者宣稱更換後將終止保固,那麼該車廠將觸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四條。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提供兩則實際案例。《來源:網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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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回覆自備機油事宜(編號:9812536)
敬啟者:
一、您98年8月20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您所提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略以
1、 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2、 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3、 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
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本會將依個案之情節依法查處。
(二) 有關要求車主簽具切結書乙節,按本會前揭決議僅規範汽車業者若於車主手冊、保養手冊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機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汽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至若汽車業者與車主基於雙方合意另為保固之相關約定,則屬私法自治之民事範疇,尚難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 另有關保修廠加收「機油自備-設備使用費」乙節,事涉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之考量,屬個別企業之訂價與經營自由之範疇,尚難謂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四、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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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廠不得規定”不准使用自備機油”相關資料如下:
1.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 這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早已發文車廠,不得以未使用原廠機油為由,拒絕提供保固,除非能證明此損害是劣等機油所引起,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如此已違反了公交法第19條第六款及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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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連結如下。
http://my.nthu.edu.tw/~purchase/Data/laws_and_regulations/law1.htm#f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