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福特處理問題的SOP都一樣, 拖....拖....拖.....只能修, 不能退換
我也是交車是四輪定位沒做好, 還做了兩次
然後新車一個月, 開到一半方向盤失去動力, 顯示故障, 沒換任何零件,車子放在他們那邊5天, 只說插頭掉了....(不知道是真假?!)
聽起來好像很簡單的問題, 但是為什麼要修這麼久....
然後問他們有人能對這台車安全做承諾的嗎...不用再一直回廠.....沒有一個主管可以
一個月跑4~5趟福特,很煩!
還要被人笑"買新車就馬上再修, 笑死人, 就跟你說買TOYOTA"...Orz...
下面兩條民法, 給你參考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