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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壇新聞] 遊覽車重大事故頻傳,到底誰在草菅人命?
   scosco29 (iscar!)

Mat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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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1:53 AM 
作者: 鴻毅[每周一開課]發佈於:  玩車尚智日期:2016 / 01 / 18

isCar! 春節返鄉時,司機大華駕駛A公司的遊覽車載了24名乘客,在高速公路上時遊覽車突然不受控制而撞上左方護欄,乘客均受有不同程度的傷害,但未有人死亡。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起因為遊覽車輪胎磨損嚴重而導致爆胎,可能是疏於保養之故。乘客應如何請求賠償?

Q:大華負何種責任?
A:大華是以駕駛遊覽車為業,對於遊覽車本就有保養遊覽車而使其安全運輸的義務,今因大華疏於保養而導致這場車禍發生,大華有過失存在不能免責,大華對乘客在民事責任上成立侵權行為(註一)。
在刑事責任上大華在其業務範圍內未將遊覽車保持最佳狀態導致乘客受傷,大華有過失,可能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註二)

圖片來源photopin
Q:公司負何種責任?
A:在實務上,只要事實上大華是為A公司服務,即可成立僱傭契約,A公司須為大華的過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A公司能證明已監督大華執行職務,可不負賠償責任 (註三);另刑法上雖未有對法人處罰的規定,A公司不負刑事上責任,但實務上法院也曾對公司負責人判處過失致死之刑責(註四)。
Q:乘客可如何進行訴訟?
A:乘客可個別的向大華和A公司進行求償,或者因乘客與A公司間有消費關係,若有20名以上的乘客願將法律上的請求權讓與給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由消費者保護團體為乘客進行訴訟。(註五)

圖片來源pixabay


註一:
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註二: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84 年台上字 402 號判決意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業務,其主要部分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而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然為期便捷交通、流暢運輸、發展經濟、提昇人類福祉,故對此類危險性工作,仍應予容許,性質上屬於可容許危險之範疇。惟從事此類繼續、反覆行為 (業務) 之人 (駕駛人) ,不問其為執行主要業務行為,抑執行與之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均應盡其經常注意俾免他人受有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倘若其對此項特別注意義務,有所疏失致肇傷亡,而應負過失之責者。
註三: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註四: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968號判決意旨身為OO公司實際經營者之被告連OO並未善盡其業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督導所屬員工妥善保養車輛,以維車輛之行駛安全;擔任遊覽車司機之被告楊OO則疏未注意檢查車輛之機件及安全設施等是否確屬安全有效,更粗心大意在車內放置易燃物品,致車輛在行駛途中失火燒燬,使被害人侯OO等廿三人逃生不及,悉遭燒死,自均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註五: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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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慎選信譽良好之遊覽車公司。

圖片來源kingbus
*選擇年份較新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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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選擇原裝整車進口、經國外安全認證之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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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先了解車輛安全設施之配置位置,如:滅火器、安全門、車窗擊破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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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後確實繫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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