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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車停路邊被撞 為何我要賠償 ?
   tta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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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淡水區 來自 山地人
發表於 2017-8-28 10:00 PM 
台南市數個月前發生過一起機車閃避並排違停汽車的死亡事故,而引發一連串交通大執法。
今天就來聊聊「車停在路邊被撞,也是會有肇事責任」的情況。
葉先生是職業大客車駕駛,負責載送學生上下學。
某天他把大客車停在機車道,準備讓學生上車時,被王小姐騎乘之機車由車後撞擊,造成王小姐人受傷、機車受損,王小姐進而向葉先生求償。葉先生不解,他好好的停在路旁,為何還會有責任?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汽車臨停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違停也有相關罰責,但這不代表撞車的人沒有責任。
因此實務上,常會以撞車的肇事者為肇事主因,違規停車的為肇事次因,分攤彼此之責任。
機車騎士因為未注意前方路段停靠一輛大客車,逕行撞上去發生事故,為肇事主因。
葉先生則是因為把大客車停在機車道,沒有停在可供巴士停靠的路段,影響機車騎士的行車動線,所以為肇事次因。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除了臨時停車以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針對停車也有規範。
只能提醒用路人,不管是停車或是路邊暫時停車時,不要因為貪圖一時之方便因而違規,以免發生無可挽回的憾事。


from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w/20170828/118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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