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大家都很氣忿咧!不過氣忿是有道理的啦!!這個判決對或不對~這裡不需要我們傷腦筋~因為我們也不是法官~不過為何後來的判決~對肇事的車主有一定的責任~我倒是可以理解這裡的做法~但不見得就是對的~不過我把它說出來~大家可以另類思考一下~倒不是要筆戰~因為我跟這件事八竿子打不著~大家看看就好O如下:
個人認為交通號誌乃是規範駕駛人的行車秩序對吧?問題就出現了~那請問大家不守秩序會如何?(答案應該很簡單對吧?就開單罰錢~要不就是上課~吊照~之類的)那反問大家了~有人會因為單純的闖紅燈而被判死刑的嗎?(應該沒有過吧?)以這次肇事來說~事主並未造成他人損傷~所以沒有傷害的究責~不過因為闖紅燈讓對方的車輛受損是事實~所以死者理該賠償對方(相信這裡大家看法應該都是一致對吧?)~所以因為闖紅燈這行為~有各種的行政罰則裁量在~所以死者如果因為闖紅燈的關係~那自然有他該付的責任~但是法律並沒有授權被侵占路權的車禍~可以撞死對方喔(這裡應該大家也沒有問題)!!那大家一定是想說~撞到人的事主也不是故意要撞死者阿~是的!!大家都是好人~會這麼想的大大通通是好人~因為你們都有善念~問題是.......各位大大你們怎麼判斷撞死人的事主是"不小心"?還是"蓄意的"?(相信大家常常看新聞~應該有聽過撞到人後~怕賠償對方而故意撞死對象吧?不過這裡不是重點~重點是要告訴大家~不是每個人都有善念的~回正題)那既然無法弄清楚~撞死者的事主是不是有故意行為~那是不是應該要去研究~撞死人的車主有沒有故意的行為~或是"理應"避免車禍發生~而未去避免發生車禍的行為產生(這也是判決變更的主要原因)~據上面的報導來看~調帶子看時並無視線死角(表示現場無其他可阻礙車主視線的行為產生~否則阻礙視線行為的人-物可能都有相關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車主剛好眼睛瞎了~或是突然看不到路況(這可能嗎?)要不然""""理應""""可先發現死者違規的行為~(大家這裡應該就不服氣了~還沒有說完呢!!)請問各位大大一個交通規則的觀念就好了~行人..騎車..開車...."""""""""到路口應該要如何?????"""""""(大家應該有答案了吧?)慢行且注意路口的狀況對吧??更改判決的理由如下::::也就是說撞死人的車主~當時調路口的帶子時~並沒有可阻礙視線的情事發生~而車輛行經路口時~車主並無慢行且注意路況的情事產生~理應可避免的肇禍~卻因駕駛人的疏忽~導致闖紅燈的死者死亡~而死者並未對他人產生傷亡~只有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部分車主可請求民事賠償)所以死者無刑事責任這是可以確定的~而另一肇事車主~要為"理應"可避免死者死亡發生的行為~負起過失殺人罪~這已經是可以確定的了(因為有調帶子看)因為肇事責任不完全在車主身上~所以車主也並未因此而重判~只是需負起"理應"注意而未注意到的責任~所以才需要法官來裁量輕重~所以個人認為種種的事證來看~這判決還算合理!!!(個人看法啦!別幹礁我~我跟這新聞沒利害關係)
所以這也是告訴大家一個觀念~人命無價~各位不是法官~沒有權利因為你個人的路權~而去撞死一個人~除非當時有不可抗力的理由產生O
後言::::::個人是認為上次在高架橋上撞死人的車主比較倒霉~是根本很難去避免~怎麼會有人從對向騎車過來讓自己撞阿????平常的路口還比較合理些!!!(打完!好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