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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改裝修正法案通過噜(好消息總置頂分享一下.by蘆筍)
   天界

March
文章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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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新化區 來自 桃園 / 台南
發表於 2006-6-14 02:50 AM 
嗯...那表示排氣管能改...但是分貝數太大一樣可以開單...
這樣也好...不要太吵....


 
   延宗阿豪 (使命必答)

重機
文章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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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土城區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2006-6-14 02:51 AM 
車 主 教 戰 守 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無頭像
   royal

走路新手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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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6-14 03:25 AM 
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讚


 
   lenin (劣獰)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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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6-6-14 04:10 AM 
還沒三讀通過,
只是協調會而已,
要三讀通過才有用,
三讀之後,總統簽署公布15天後才生效。
發文樓主的標題弄錯了!

至於改裝的規範,
這篇沒講清楚,
例如是不是要去監理單位驗車取得證明之類的,
不知道交通部的規範為何,
大家還是要注意。


   amulo (ㄚ姆)

Sentr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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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苓雅區 來自 無垠的邊境
發表於 2006-6-14 04:21 AM 
希望要三讀呀~一定要呀
雖然我目前還是原廠
可是未來一定會碰滴呀
祈求上天保佑三讀~五毒六毒也沒關係
一定要通過呀~~~


 
   lenin (劣獰)

版主
文章 1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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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6-6-14 04:27 AM 
改裝業者會去搞定那些立委的啦,
如果沒通過,影響最大的不是車主,
而是業者,
如果像原草案規定的那樣,
台灣汽車零組件的很多中下游廠商都要跳河了,
利益影響最大的是業者,
車友不用太擔心。


 
   scsi (勇伯)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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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板橋區 來自 K-CLUB
發表於 2006-6-14 08:06 AM 
期待三讀囉 ^^


無頭像
   jr19850720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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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SBT-
發表於 2006-6-14 08:16 AM 
太愛他們啦.........辛苦啦


 
   ming11141827 (嘎抓)

遊客
文章 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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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旅遊社-木木口
發表於 2006-6-14 08:47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延宗阿豪 at 2006-6-13 17:54:
今日下午立院協調會突破性結果:
避震器.方向盤.拉桿.排氣管.賽車椅.大包
經確定為可更改項目.
正確細則交通部於本月內公佈.
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新法實施
詳情請洽精品改裝協會02-8 ...

真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謝謝你囉


 
無頭像
   灰老鼠

150cc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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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來自
發表於 2006-6-14 08:53 AM 
這消息真是令人振奮阿   感謝您的努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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