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司:
針對本單位先前所提的內容,並參照協會所提之修正內容,有關懸掛系統的部份,除了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不得變更之外,彈簧與避震器(含高低可調避震器)的部份我們已經列為可以變更的項目。
協會陳理事長:
既然避震器列為可變更的項目,那麼是否代表車身高度是允許降低的?
路政司:
避震器列為可變更項目之後,車身高度是可以降低的,但是車身高度升高的部份,我們是禁止的,因為車輛在車身高度升高之後,車身重心也會升高,因此在快速過彎時車身的穩定性會較差,會降低車輛行駛的安全性。
廖委員:
有關懸掛系統方面雙方應該有具體的共識,那麼先前所提的第三項「煞車作用種類」方面,路政司目前的看法為何?
可以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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