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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 又一樁惡劣駕駛
   胖子

腳踏車魔人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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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小港區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11-9-18 06:45 PM 
惡搞!車主急煞車 雙方險上演全武行
台南市傳出一起行車糾紛!一輛白色轎車因為要從後方超車,但卻被前面的車輛百般阻擋,於是在超車成功後,心生不滿,不斷地故意放慢速度,還不停地緊急煞車,後方車輛在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直接撞上,兩方駕駛怒氣沖沖下車理論,還差一點上演全武行;交通大隊指出,儘管是前方的車輛故意踩煞車,但因為在速限內,並不違法,反而是後面的車主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得吃上1200元的罰單。

這是不是很故意呢?行車紀錄器拍下了這一段畫面,白色轎車在短短500公尺的路上,一下子正常行駛、一下子就猛踩煞車,還真的是一而再、再而三,最後的結果是,後方車輛硬生生撞了上去,黑衣男子下車怒氣沖沖,作勢揮拳,被撞上白色轎車的車主也不甘示弱衝出來,雙方差點了起來,女子趕緊下車勸架。黑色轎車車主:「緊急煞車,就煞車不及就撞上了。」


兩方火氣這麼大,不是沒有原因,因為在這之前,白色轎車疑似超車不成心生不滿,在成功超車後,就一路上猛採煞車,不過後方車子一路跟隨,卻沒注意該保持安全車距。交通大隊機動組分隊長陳世隆:「(前方車)緊急煞車的話,後方還是要跟前方車保持適當的距離。」


黑色轎車車頭板金撞凹,不過就算行車紀錄器拍下白車駕駛的惡質行徑,但依交通法則,儘管白色轎車車主故意煞車,但仍然在速限範圍內,而後面車主沒有保持安全車距而撞上,就得吃上至少1200元的罰單,下次遇到這種情形,警方提醒,消消氣,不是超車、就是繞個路,別和對方正面衝突。

以小弟另一面思考,如果想換後保桿那也可以用白色車駕駛這樣,只要保持速限那就不算違法!!蠻鳥的法規~~~~


 
   rambo1980 (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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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台南-新竹-花蓮
發表於 2011-9-18 07:10 PM 
法律是保護會鑽的人
不是保護守法的人…


丫宏 
   4881rz (阿光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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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苗栗市 
發表於 2011-9-18 07:13 PM 
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每個人臉上都有一張嘴,要怎麼解釋法令都是看個人!


 
   胖子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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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小港區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11-9-18 07:18 PM 
兩位大大說的有理!!所以遇到這種瘋子真的是一個"閃"字才是明哲保身之道ㄚ~~~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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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1-9-18 07:36 PM 
[iframe]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vbs/20110918/index-13163389391176939002.html[/iframe]


   緊張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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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發表於 2011-9-18 08:31 PM 
若依字面上來看警察的說法是沒錯
引用本文「白色轎車疑似超車不成心生不滿,在成功超車後,就一路上猛採煞車,不過後方車子一路跟隨
遇此狀況,後車應變換車道繼續行駛,若要跟隨前車,則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假若變換車道後,前車依舊不停止惡意行為,即是妨礙他人的用路權。
此時若撞上去,應該是可以向前車請求賠償的


 
   beany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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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大園鄉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11-9-18 09:30 PM 
但....之前不是也說~~"車前並無狀況~無故踩煞車"是不行的.......


 
   緊張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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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發表於 2011-9-18 10:33 PM 
beanyar 發表:
但....之前不是也說~~"車前並無狀況~無 ...

大大說的對~
但若後車有保持安全距離,就算前方故意剎車,理論上是不會撞到
案例:若為插入車道後,馬上無故的緊急剎車。這邊就是大大所說的

此時若發生事故,一邊推定為前車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不足。

文中「後車一路跟隨」,可見早已有足夠時間讓後車去拉安全距離,而後車還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蓋雙方皆有肇事責任。


PS.前車妨礙他人用路權,但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是事實。
反推,就算前方(白車)不是無故緊急剎車,若未保持安全距離,黑車還是會撞上去。
雖然明明就是白車不對,但是黑車你可以採取別的方式,不用一直跟在他後面
以一般認知上判斷,警方的說法固然奇怪。但也非完全沒有道理。
但「速限以內」這種說法應該不完全是判斷的依據
照他那樣的理論,只要在速限內都不會構成惡意逼車。
法規的意義應是:路段限速50公里,前車以70公里行駛,後車以50公里行駛
因前方車速較快,則後方安全距離較容易拉長
而這時若前方狀況緊急剎車,則前車的減度速一定較大
則兩車之間安全距離會更急速縮減,然後方車輛容許反應時間減短
導致事故發生。
警方應該以這樣解釋較為合理,而不是隨便丟一句速限內不違法…
難怪讓人火大。


 
   derek_janet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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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七堵區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2011-9-19 10:56 AM 
rambo1980 發表:
法律是保護會鑽的人
不是保護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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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士林小班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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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P.S.T (北士幫)
發表於 2011-9-19 11:19 AM 
新聞有報 . 原車主將車借給友人 . 友人再轉介給另一位友人 . 受害者到底該找誰啊 ??

不過 . 個人認為這只是原車主的推託之辭而已 . 直接罰原車主就好了 . 反正誰開的他自己去找人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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