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sonrei at 2006-2-4 11:44 PM:
條伯伯會翻法條給妳看上次被攔下時的狀況
我忘了是哪一條不是16就是18條<----這兩條有夠廣
還有自從我被開了一條非雨霧天開啟霧燈後我霧燈都不開了
因為他們太欠錢了我們只是小老百姓嗚嗚嗚:l ...
第 16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
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
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警察在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吧~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