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遇到一個麻煩問題~
在花蓮某日天氣晴下午3:00,載著長輩,才剛發動車子直行後左轉約10公尺,經過左方停住的一台遊覽車後,
忽然聽到碰的一聲,我立刻靠右停下來~
原來有位大學生從遊覽車中間的門下來,直撞到我車子的正駕門,後照鏡被壓到底,車門板金有小內凹和磨擦手印,
他疑似碰拄後向後彈,腳背撞到遊覽車階梯鐵處,以至開放性骨折和流血~需開刀
當下立即提他止血和報警,待警察和救護車處理後~先去醫院探望傷者才去警局做筆錄~
也才了解,當時遊覽車上只剩他,其他人都走光了,司機和壓車人員跑去廁所~
筆錄完成後回醫院確認傷勢,而當下想和對方父母親談論,但對方都以等傷勢穩定再說~
事後有電話聯絡確認開刀完成,待休養康復~於是我聯絡汽車保險人員處理後續強制險理賠事宜~
現在隔了快3個月對方家長卻去調解委員會 ,說要調解賠償~
也才得知,當初保險人員有聯絡他們,並請他們收好單據可申請理賠~但都無回應!
其實對方都覺的是我的錯的樣子,買雞精去慰問時也沒給我好臉色
當下讓我感覺很不好~!
你從遊覽車下來撞到我的車子側面,我根本無法閃~撞損我的車,也沒要求你賠~
事故初判表
1.對方"上下車未注意來往車輛"
2.說我"涉有未注意前方狀態"
3.遊覽車司機"未維護乘客上下車之安全"
我在台北,但事故在花蓮,光民事調解就要花費時間,金錢, 請假也受引響工作...
我應該準備什麼有力資料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