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事件真正問題核心是出在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
仔細看了這新聞的相關報導,其中關鍵在於這段話:
板橋地方法院經法官
盧軍傑審理後,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
檢方不能以涉犯重罪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我想法官
盧軍傑一定認為自己非常公正,完全依法辦案.
上面那句話意思就是: 檢方羈押的若只用一個理由"涉犯重罪"實在是太偷懶
檢方送上來的起訴書中若只有寫:[計程車司機
謝東憲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因涉嫌重大並犯行重大,固申請羈押...]
如果你若是法官你會核准羈押還是讓他交保? 請各位好好想一想!
只因為你痛恨強暴犯所以一定會選擇羈押? 強暴犯大家都很痛恨,應該要強制去勢!!!
但是萬一關錯人呢? 有沒有可能是仙人跳? 如果這案子法官裁定羈押獲准,那是否等於先押人再取供?
法官不會到現場,羈押庭更不會看到被害人,頂多是被告,被告律師,以及檢察官,再來就是起訴書.
所以
法官等於看著檢察官的作文來做自由心證.
沒有人死亡,沒有人受外傷(當然不包括心靈傷害),也沒有金額上的損失,法官不會認定這是個重大犯罪案件.
警察是去司機他家直接拘提到案,區區一個計程車司機似乎可能也沒能力逃亡.
DNA檢體肯定已經採集送驗,檢驗報告一出來一翻兩瞪眼,不可能有滅證的機會.
一個加害人和一個被害人,也沒有串供的疑慮.
既無逃亡能力也沒有滅證機會,沒有串供的疑慮,真的很難申請羈押甚至禁見.
羈押一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尤其被告若無前科,也非現行犯,沒有目擊證人,單靠被害人指認...?
檢察官又沒強調被害人是外籍人士,恐有國際糾紛之虞,為顧及國際觀感....
難道為了顧及國際觀感......就該先壓榨嫌疑人的人權嗎?
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無罪推定原則可說是刑事訴訟制度最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
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所以被告只要堅持無罪,他不認罪,在判決之前他都是無罪的!這是人權的基本.
換句話說:既然被告目前尚屬無罪狀態,需要充分的理由才能申請羈押.
(請注意: 直接判
謝東憲有罪定讞的是媒體!)
關鍵來了: 撰寫起訴書的檢察官是否提供不充足的理由(或者是寫的太過於精簡?),導致法官做出交保的裁定?
所以我認為
如果各位覺得不該讓謝東憲以區區五萬元交保候傳,這樣是不對的!
那事件的問題應該是出在檢察官,功課寫的不好,
以致於無法說服法官做出羈押被告的裁定.
當然我不是認為強暴犯可以輕輕放過,只是我的邏輯告訴我錯不在法官,問題是出在檢察官才對.
PS.各位抱歉,我腦袋裝太多精蟲,以致於想法總是跟各位相左,如果不滿意我的看法也請炮小力一點,留點面子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