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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是恐龍才可以當法官還是當了法官才變恐龍
無頭像
   YUANK

90cc菜籃族
文章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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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通霄鎮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2011-7-18 11:24 AM 
後來看一下,這件不是221
犯嫌是利用開計程車機會犯案,故所涉嫌為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羈押要審查  1.有無羈押原因  +  2.有無羈押必要。
12都有就羈押。    1有2沒有,可命具保。

羈押原因這點,是沒爭執的,因為第一次裁定具保,就是也認要件1沒問題。
所以第一次羈押庭法官也是認為那司機有加重強制性交的重大犯嫌。

那就要判斷2.有無羈押必要
板院新聞稿是說檢察官沒說明下面紅字部分。
但是否可能逃亡或再犯,檢察官沒寫到,法官要不要判斷?板院認為是不必。
高院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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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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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本院裁定准予交保之理由。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因此認為被告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伍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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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本院100年度偵抗字第776號裁定新聞稿
「...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同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裁定意旨)。」


 
   yaba

腳踏車魔人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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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Taipei
發表於 2011-7-18 11:39 AM 
RC 發表:


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我們俗稱的強姦 ...

我不懂法律~ 但若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罪很輕~ 何故法官以"重罪不能當成羈押的唯一理由"  裁定交保~
又在民怨沸騰之後改收押~ 而且兩次說詞其實大同小異~ 這不是自打嘴巴~

其實法官引用大法官釋憲解釋"重罪不能當成羈押的唯一理由" 是源自A錢總統的案件~ 但是這兩者是不是可以相提並論?

之前有一個案例是有一個性侵犯要性侵一名女子~ 女子因為害怕不敢反抗又害怕因此懷孕~ 所以拿出保險套給性侵者~
之後法官裁定因為女子沒有抵抗並主動提供保險套~ 所以並沒有強制性交或者妨礙性自主~ 故裁定無罪!!
就法律關係上面來說看起來都是合理是正常的~ 法官也是依照法律來審判~ 但是事實呢?

之前因為裝潢跟設計師對簿公堂~ 我的律師就跟我說~ 其實很多法官因為在法官養成的過程中並沒有太多的生活經驗~
加上一天要審理的案件這麼多~ 所以會造成很多莫名其妙的判決~ 所以不用期望法院會還給妳公道~ 而事實上也是如此

所以我認為適當的民粹還是有必要的~


 
   RC (阿西哥)

版主
文章 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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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店區 來自 你心裡
發表於 2011-7-18 12:44 PM 
其實我參與這篇討論的用意
是希望你們多注意到
這新聞擺明了就是消費法官
那個壞人第一次會被交保
其實是因為檢察官的因素
所以才會被交保
再來輿論譁然檢方申請抗告
準備充分資料後當然就過了

我無意與各位討論法條是否恰當
或者法官是否不食人間煙火
我要強調的是不停給各位洗腦的  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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