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阿....要是在國外早就...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奇怪
精神病去殺死別人都不用負責
只要是不能自由控制意識的人(原因自由除外)
所犯罪都可以免責
假如說要用正當防衛來論理,比例原則是否過當
我覺得應該沒有
照新聞上面說,警察第一槍警示
然後跌倒在地,正當時林男持刀衝向員警
該名員警無法在足夠的時間爬起、或來得急反應,將刀子打掉
邃基於情況緊急,且威脅自身生命安全之狀況下,開槍防衛
我覺得這是OK的
可是台灣法律奇怪的很,那個警察最後可能因執法過當,被逞處
不過就算被判刑,應該可以交保或緩刑之類的,不至於太重
如要依懲罰最輕,應該用正當防衛去論理,結果會最輕
家屬的傷心值得同情,但講那些話真的很奇怪
為什麼他兒子拿刀向別人叫囂的時候,家屬不出面阻止?
等到現在才要出來賺人同情?
甚麼叫最多拿個菜刀而已?!
照他那樣說,只要是拿刀殺人的,警察都不可以開槍囉?
那是不是要拿大砲去轟別人,才能開槍?
沒有將心比心的人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