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 發表:
且自認為不會被收費而得意!!
本人刻意看了兩三遍版大的發文
如果照這樣的邏輯來看
1.新車盡量不要按規定停車 以免刮傷
2.車主可以依照自我意志 停放車輛 規避收費
3.沒有收到停車費用收據 可以據理力爭 撤銷
可是照一般程序來說
不停規定的區域 難道沒有拖吊或者其他罰款的危機 這個比較嚴重吧
目前台北市騎樓、紅磚道、人行道、路口、紅線 都是加強取締重點
再來版大的機車 一定是有收費人員 或者是相關執法單位 記錄下
才會有今天的繳費依據 至於單據存在與否 只要在期限內通知
也不至於要繳納600~1200的罰金
版大說到情理法、法理情 這是說的通的 可是很多狀況是行不通
因為法律裡面沒有『應該』 這個轉圜 也不是主觀『認為』就可以改變
條文是死的 除非有必要請法院裁定
法官才會以經驗法則、個案參考、社會價值 帶入『情』這部份作判決
可是版大你今天面對的法律條文 而且為50元 難道你要上法庭控訴
這代價不只可以吃便當 到香港玩個四、五天住五星級飯店都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