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大家這麼關心小弟的小事,我就不吝嗇的跟大家分享案情。
時間:102/12/09清晨
地點:台中市北區
提前要事:車主三周內已遭不明人士連續刮車(含本次)已七次。
發生經過:
1、12/08傍晚時分車主已發現有新刮痕,很明顯的在下午車主出門期間已被刮了一次,當下立即上樓檢視錄影畫面,但當時錄影之行車紀錄器循環錄影已覆蓋。
2、12/08晚間九點立即決定再行加裝CCD電腦錄影準備來個長期抗戰。
3、12/08晚~12/09清晨四點,皇天不負苦心人,果然出現了影片中的畫面。
總結:12/08~12/09當天就被狠刮了三次。
後續:
1、12/09清晨將錄影檔案拷貝至警局,員警並給予刮翁查看,刮翁竟說:我只是摸了他的車,我根本沒有刮他車。警員傻眼說:一般看到證據都會承認,沒想到對方還那麼嘴硬?問了問對方是否想要和解,對方堅決不要,還要對車主提告。最終於警局做完毀損筆錄,警員建議先至醫院驗傷,隔天再補作傷害告訴。
2、12/10晚間再行至警局做傷害筆錄,在傷害筆錄還沒做之前必須先作對方告你的「強制妨害自由」的筆錄,當下傻眼,現行犯被逮還可以告車主妨礙自由?在警員尋找妨害自由筆錄範本花了半小時下,不耐再提:你要不要跟對方和解?車主答:可以談看看。接著員警打了電話給刮翁,當下是刮翁太太接的,直接回答:不用和解了,直接法院見。員警:明天要不要明天在來所裡看一下影片,裡面刮車的聲音很明顯(因為12/09當天撥放沒聲音),你可以再來看看。當下員警建議先簽調解委員同意書,假如真的喬不攏再提告。
3、12/11當晚警局來電:對方認了想與你和解了,你要不要跟他談談?刮翁太太:拍謝啦,溫ㄤ給你刮車,我代他跟你道歉。車主:怎麼不是當事人道歉?你們不是拜佛吃齋的怎麼那麼惡劣?只要你們做出合理賠償,再張貼道歉公告我可以跟你們和解。刮翁太太:我會再跟他說看看啦。
4、12/11~12/16刮翁隻字未提,並未有誠意登門道歉,直到車主於12/17收到調解委員通知書,並與律師商討下決議以訴訟提告方式處理。再與員警約作訴訟筆錄。
以上,感謝各位大大關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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