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分局秘書室主任呂天喜上月12日將車違規臨停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上,新店交通分隊37歲陳姓警員看到上前取締拖吊,當呂男的車已經被拖離原地時,呂男突然出現,並向陳員請求勿拖吊,經陳員告知程序已完成,無法卸車。這也引發民眾疑慮,到底車子剛被拖時可不可以要求卸車?新北市交通大隊行政組長鄭宗彬表示:「只要拖離原地並駛入車道,就無法停止作業卸車!」
鄭宗彬表示,此次案件,呂姓警官的車違停在紅線,且其違停的區域為「慢車道」,因此呂男的車輛被拖吊移動時,已符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作業計畫」中汽車移動,「已上架或輔助輪已架設完成」、「拖離原來位置」及「駛入車道」等3個標準,因此鄭宗彬強調:「本案件執法並無瑕疵!」
另鄭宗彬也提到,所謂車道即指一般規定的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因此騎樓地並不算車道,若民眾車輛停在騎樓地遭檢舉拖吊,雖然車已被拖離原來位置,但尚未進入車道前,都是可以要求值勤員警將車輛卸下,改由當場舉發,讓駕駛人駛離。
鄭宗彬也表示,反倒是台北市的「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較為嚴格,只要執行汽車拖吊時,已吊離現場,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
form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0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