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有「肇事」事實與認知
並致人「死傷」
然而「逃逸」者。
虛構成上述要件,始成立本罪
以影片看來,被撞車主並未察覺遭撞擊
推定被撞車主並無傷亡
然此即未構成上述要件。
這邊討論刑法上之爭點
民法上在所不問。
PS.小弟只是初學,若想法有誤也請不吝指正、討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