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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車險] 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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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2-5-8 09:23 PM 



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2011/04/05 聯合報新聞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2011/04/05 聯合報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2011/04/05孫中英/台北報導


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雞腿飯 (Chicken Leg Rice)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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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鳳山區 來自 高雄鳳山市
發表於 2012-5-8 09:35 PM 
這種狀況就是一方被抄下車牌
所以無論是否為輕微擦撞..不論你對或錯..不論對方是否當下和解..一定要立即打電話報案..並等警察到場..做完筆錄後才能離開
警察到場前對方若要離開..請立即抄下對方車牌號碼..等警察來時告訴警察..對方已走..我要備案
不然幾年後對方保險公司找上門..欲哭無淚..當時備案的單據若丟掉..法院還是會去調資料..就可保障你


   普保輔限 (知足常樂~有量就有福)

Mat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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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8 09:38 PM 
又多增長一個常識~


 
   黑龍波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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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林園區 
發表於 2012-5-8 09:46 PM 
簽和解書仍挨告 車禍糾紛缺「但書」

路上開車,擦撞小意外難免,一旦碰到,只要狀況不嚴重,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大事化小;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經過警察調停,也簽了「警方提供的」和解書,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還求償數萬元!原來和解書會無效,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放棄」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

投訴民眾A小姐:「他說他是學法律的,所以他很清楚,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但是我還是讓人受傷,我逃不了刑事責任。」


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2年前,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雙方同意和解,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沒想到,對方卻在「半年」刑事告訴權到期前3天,對她提告,求償近7萬元。


A小姐:「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重點是這個和解書,是警察提供給我的,我這個和解書,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


車禍和解書有漏洞,容易被敲竹槓,以過失傷害罪來說,雙方沒提告,要靠和解書自保,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一定要記得寫上,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因為寫上放棄,等於從此互不相干,寫「保留」,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比較有保障。

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千萬要寫「同時撤回」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避免節外生枝。律師林憲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就是『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

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寫清楚但書,最好要「約定和解不提告」,違約要賠錢,才能自保不吃虧。


 
無頭像
   fire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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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2-5-8 09:58 PM 
雖然早就知道要簽和解書了
不過這幾年倒是沒在想起過
現在又看到  應該會更 ~ 記在心頭中


 
   傑德斯 (小寶)

Focus 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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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新城鄉 
發表於 2012-5-8 10:03 PM 
不管怎樣,找警察到現場就對了


加油吧!!!生活!!! 
無頭像
   琦翔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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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2012-5-9 12:27 PM 
再提醒大家一下.自己的親身經驗.和解的時候一定要註明刑事跟民事和解.不要只寫單方面.2個都要寫到.
保險公司的賤招.只會欺負一些不懂法律的人.等他們缺錢的時候又挖出來找你要錢.
大家要小心.


 
   frank00319

90cc菜籃族
文章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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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淡水區 來自 淡水小鎮
發表於 2012-5-9 12:37 PM 
重點要於..
已經私下和解了, 為什麼還可以去辦理出險
而且保險公司還受理了理賠,車主是否有不當得利
另外,就和解的部份,記得曾上過課..
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可以約定抛棄..
但刑事部份,即使和解書言明抛棄也無法律效力..


 
   JosephW (DST 喬瑟夫)

Focus 2.0
文章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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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大安區 來自 台北,淡水,內湖
發表於 2012-5-9 12:39 PM 
傑德斯 發表:
不管怎樣,找警察到現場就對了

+1


 
   yang2905

25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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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公館鄉 
發表於 2012-5-9 03:36 PM 
想請問一下 這邊有沒有比較懂的人
能夠分享 和解書的格式&內容該怎麼寫?

有範本能夠參考的嗎?
想影印幾張放車上備而不用
真的發生事故 可以當場用範本填上雙方姓名 車牌 肇事地點等
省去要叫警察的麻煩


09 1.8 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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