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檢查引擎就要開引擎蓋
--------------------------------------------------------------------------
什麼是客觀合理判定?
同樣的道理,前面那些
沒有犯法的
明顯證據,是什麼證據???是證據嗎?證明了什麼呢?遽然可以證明我們的車是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這是哪門子個客觀合理判定?
客觀合理判定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應該是指已經在馬路上超速、蛇行、亂闖紅燈、(以上都有可能是酒駕會發生的行為)...這種情況就一定要攔停沒錯啊!這種車讓她在馬路上開,不知道會出多少人命!!那麼,酒駕的人開的車...一定有改排氣管、改避震、車身彩繪、改香菇頭?
所以開altis
全車未改,在馬路上蛇行、超速、亂闖紅燈、腳抽筋亂採煞車、就不用攔停嗎?這當然要攔停啊!這是非常簡單又合理的客觀判定易生危險之交通工具,何來不攔停之有呢?這樣是保護人民啊!
哪我有改車,但我沒有蛇行、超速、亂闖紅燈給你看,我的車也該被攔停,我的車也該被搜車、開引擎蓋?只因為我們國家的憲法是擺好看的?警察一切說了算?警察的職權行使法最大???
這是
擾民吧?這有保護到人民嗎?這保護到誰了呢?我的車因為那些沒有違法的改裝,就是易生危險的交通工具?
想著想著~~~~真的滿腦子幹幹幹幹幹幹~~~幹~~果然沒大腦!才會有這樣的法律!?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