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3-29 04:44 AM 發表
我沒有很認真的去查...
不過按照一般跨國公司的作法,
如果總公司在美國,那台灣會先設一個台灣分公司,
再由台灣分公司去跟各經銷商, 保養廠簽"代辦商企契約"。
那掉車跟總公司有沒有關係呢 ...
這部分保養廠要負完全責任,福特總廠可向經銷商要求名譽賠償損害(那是另當一回事)
車子進廠維修,即有承攬契約成立,不然車主都不用付錢,保養廠都可亂修搂~
所以既然保養契約成立,約定人本就應盡妥善保管之責,與停車場案例不同,
保養廠屬私人區域,亦是有承攬付費情事,需致車輛交還給車主,車主付費後,約定契約方消滅~
所以鄧大理所當然要求同款同價(原購入價)理所當然,不需接受折價方案,
且至賠償抵定前期間損失可要求賠償,車輛是私人財,可以主張財產損壞賠償要求~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