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說的是, 不論我們怎麼想...
一間大公司的決策都無法太於迅速, 中間有太多的層級,
文件往反一來一回銷耗的時間是非常可觀的...
所謂的危機處理小組...
如果有決策者參予, 當然能像列寧大說的, 用迅速的解決來挽救形象。
以個案來說不見得有, 就算有, 層級一開始也不會高,
層級不高的話, 那就必須不斷的回報上級...
問題就是...誰會想負責!?
但是, 以個案來說, 時間因素是在小鄧大這一方,
誠如列寧大所說的, 時間一拖久對品牌形象的傷害是無法計算的。
所以時間並不是一個太大的問題,
唯一的問題是持續的關注...
網路輿論最怕的就是退燒,
鋒頭期過了, 關注的人少了當事者常會有孤立無援的感覺...
那回到處理層面, (民事訴訟)
其實沒有所謂陪新車或折舊的問題, 一切都是數額(訴訟標的)的認定,
訴訟標的是由當事人根據證據所自行提出, 所以沒有折舊的問題。
當然, 法官有可能酌減金額...
但是, 亦如消保官所說的, 如果再考量到保養場的(惡意重大)疏失,
不給於逞罰性的賠償就算很客氣了...
不過, 可以確定的是, 法官的判決很少會超過當事人提出的訴訟標的,
所以建議一開始將金額定高一點。
改裝部分那個偽造單據的部份當然是我開玩笑的...(好孩子不要學)
那目前怎麼做會比較好??
刑事竊盜的部份, 由於已經報案, 那在檢察官調查完之後自然會起訴, 這是不用操心的。
刑事附帶民事的部份, 可告可不告, 就算告了仍然可以庭外和解...
唯一要注意的是, 訴訟和談判之間的關係, 就算訴訟開始, 仍然不要放棄談判。
一定會贏, 只是要花很久, 至少一年...
前面就說過...只要有人持續關注, 形象的傷害是無法估計的...
對於小鄧大來說, 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與得到的賠償也不會成正比,
所以如果搞到訴訟...那只能是雙輸...
再來就要看跟福特談判的部份,
列寧大和小鄧大都做了很多, 也相當正確...值得之後類似案件學習 (還是希望不要再發生啦!!)
找消保官是很好的方式 (消保官其實算是行政法的一塊)
但是在台灣, 反而變成用國家的資源去幫人民處理民事糾紛...
所以消保官給予公司的壓力至少是比單純當事人要大的,
唯一的問題是, 台灣的消保官不算是行政官,
所以是依附當事人存在, 當小鄧大得到賠償, 或是其他什麼狀況而不繼續追究...
這時消保官就沒有理由繼續要求福特改善她們的管理制度, 這是比較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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