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檔 | 收藏
點閱數:25,343
我被車友騙了!!(照片會說話)
   moccacino (疾速幻影)

Focus 2.0
文章 3836
用戶失蹤天數 1718
點數 11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7-8-6 11:42 AM 
只有一張嘴,死鴨子嘴硬:18


 
   uniquefox (柯博士(柯博文是我哥))

版主
文章 9080
用戶失蹤天數 1134
點數 4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鬼樓
發表於 2007-8-6 11:42 AM 
原帖由 randyho 於 2007-8-6 11:15 AM 發表
看到最後一篇~~我個人覺得 這個"小妖"的認知和理解能力有問題耶


很多人都希望小妖能"將心比心",可惜他一直在強詞奪理。



台耀化學研發部研究員 
   麥可布雷

重機
文章 1169
用戶失蹤天數 3004
點數 5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南市 安定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07-8-6 08:34 PM 
原帖由 小妖 於 2007-8-5 02 AM 發表

謝謝你的指教,我也深深的自我思考過了,我現在了解原來奇摩拍賣的二手品跟這裡是不同的,原來二手品不是因個人的問題不同而有所出入,而是因為賣的環境不同才有所出入

你無救了!!!!


 
   momo

重機
文章 448
用戶失蹤天數 1587
點數 3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其他 來自 台中ㄉ啦
發表於 2007-8-7 07:37 PM 
原帖由 麥可布雷 於 2007-8-6 08:34 PM 發表

你無救了!!!!

這種人遲早會被排擠的


 
   joannehsu (阿萍)

Focus RS
文章 14474
用戶失蹤天數 3570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苗栗縣 竹南鎮 來自 苗栗竹南
發表於 2007-8-7 07:54 PM 
原帖由 ttasd 於 2007-8-5 02:50 AM 發表
插個話

開這家族的"板主" 是我

看到這裡~我笑了~~板主好可愛喔~~~~~~~~

言歸正傳~小妖先生~你的為人粉不老實喔


   chwenyuh (冰馬)

重機
文章 805
用戶失蹤天數 2865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嘉義市 來自 遙遠的彼端
發表於 2007-8-11 05:06 PM 
查了一下消保法,
當中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所以廠商在收到解約通知以後,應該在一個月內主動跟消費者聯絡,取回商品。

由於郵購及訪問買買,消費者當場並無法檢視商品是否為其需要或是有無瑕疵,
因此就算小妖你提供照片,但照片並無法完全呈現實品的狀況,
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及避免衍生的爭議,
消費者收到貨品不滿意仍是能於七日內退回商品,
甚至是不需負責任何貨款的,
為何開版大大會一直把問題弄得如此複雜呢!
我發現在版上買賣一直有個問題,
就是付款的先後問題,
一般這種郵購應該是貨到付款,可是版上的消費卻要求消費者先匯款,
才導致此一難堪的問題,
因為錢付了,如今要把貨品退回,可是店家卻藉故不願意退回原款,
甚至還得消費者自付款項才肯退貨,
如此行為早已違反消保法第十九條,
因此開版大以後面對如此情況,
不用費心去協調,你於七日內寄個存證信函給對方,
若對方堅持不退款,你再去找各縣市的消保官尋求協助,
管他講這麼多幹嘛...一切依法行事,
不然消費者的權益被置於何處咧....


 
   lenin (劣獰)

版主
文章 15475
用戶失蹤天數 1313
點數 9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7-8-11 10:32 PM 
可否請受害車友告知匯款帳戶的姓名,
直接將姓名置頂公告比較快,
暱稱可以一直換,一些個人資料要換比較不容易。


   cckuok

March
文章 2061
用戶失蹤天數 2006
點數 1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南市 西港區 來自 tainan-CMP
發表於 2007-8-12 11:46 AM 
原帖由 chwenyuh 於 2007-8-11 05 PM 發表
查了一下消保法,
當中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

唉~~果然法律還是保護懂得使用他的人阿


 
   Pharaoh

版主
文章 11083
用戶失蹤天數 1995
點數 7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高雄市 前鎮區 來自 K.H.H.
發表於 2007-8-12 02:22 PM 
支持你喔~~~~~~~~~~~~
加油!!!!!


 
   skymax11

90cc菜籃族
文章 194
用戶失蹤天數 2071
點數 9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其他 來自 中部
發表於 2007-8-13 01:27 AM 
在這裡我真的很謝謝大家的幫忙 這事件我也已經賠錢了事..我也很想跟他訴諸法律!但一想到我每天上班連休息時間都剩沒多少了!還要為了幾千元跟那種騙子傷神傷財..只會讓我更累!(相信有很多人都會這樣想)遇到這種爛車友唯一能做的就只能自認倒楣~相信類似這種事的以後還會有...希望fsc能夠對一些不肖的車友提出一點作為!避免其他車友再受騙!!


2363 




加入贊助商  |  免責聲明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