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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類] 停紅燈遭推撞-徵求目擊者白色四門TDCI-04/03花蓮機場前車禍
   CT9A (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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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4 10:47 PM 
解約是正常的
被保險人繳了保費盡了義務
保險人出了險賠了錢也盡了義務
這份契約理論上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這是很矛盾的地方
人因為只有一條命 壽險賠錢的時候大部分是你已經掛了
所以比較沒有這個問題
但倘若判定全殘 (植物人或癱瘓) 也是照身故理賠金額時 同樣契約也是解除
畢竟不可能植物人賠一次 死亡再賠一次

車子修好了還可能再撞 所以產險在最高額的出險後解約是很正常的現像
理當需再繳一次保費 再保一次險
否則也可能會有所謂的道德風險
比方說 保一次險 一直跟別人撞車 幫別人修車 恐怕也算是詐領保險金對吧?


 
   koman (玉米 4D柴狼)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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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樹林區 來自 很多樹的地方
發表於 2010-4-15 08:39 AM 
這種保險公司喔...
換一家吧~~
腦袋趴怠才會再保你們家的


無頭像
   twnman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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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桃園市/花蓮
發表於 2010-4-15 02:23 PM 
對消費者來說,我是受害者,並不是因為我肇事而導致的財產損失,憑什麼要解約再重新續保?

之前有發生過一次擦撞,因為對方100%肇責,所以沒用到我這邊的保險,但是這個case,我出險若還是無肇責,卻被解約要重保,不知道再續保的保費會不會增加?


灰濛濛 原汁原味紐柏林4D  
   CT9A (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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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5 03:14 PM 
保險公司比較會care的事是 有沒有出險
而不是肇則歸屬

今天就算肇則規他方
但因他方無保險 而且也要不到錢來賠償時
就必需出險賠被保險人

再保險 只要曾經有理賠紀錄
不管保哪家 保費都一定會增加
而且就我所瞭解 您保的這家相對是算便宜的
有其他家是保費更貴的...但服務沒有比較好


 
   蔡宗勳 (aloejacky)

小50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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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柳營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0-4-16 12:58 PM 
沒關係,這家不給保還有別家

至少分手前沒有射後不理就好

拍謝有點A

輕鬆一下,"包修"好以後,有任何異狀還是可以回原廠處理喔

沒事了...


 
   旺旺

Sentr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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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三重
發表於 2010-4-17 12:19 AM 
幫推一個


   遠天亦有鳴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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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台東市 來自 美麗東海岸
發表於 2010-4-18 01:48 PM 
蔡宗勳 發表:
沒關係,這家不給保還有別家

至少分手前 ...

各家保險公司都差不是這樣做~

只是之前沒碰過當然會覺得很幹~

希望樓主不要常碰到這種事~~


 
   咖啡王子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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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發表於 2010-4-18 08:14 PM 
剛剛看了大家的回文,似乎對這件案子不是很瞭解
我總結一下大家與原po的問題:
1、為什麼事發後保險公司要求解約?
2、續保後保費為什麼提高?
3、求償的問題

1、根據乙式車體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前段:「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

      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即原po之
      情況
      
      根據乙式車體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後面的附著: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以上均為原po簽字同意之契約,固保險公司得解除乙式車體險之契約效力。

2、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人"因素,而其中從人因素,即依照
      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區分係數。另外考慮過去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
      費,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

      今天原po的賠款金額高達12萬,所以續保或是另外找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保費必定增加

3、似乎有人問說,如向A車請求賠償之錢該歸誰所有之疑問:
      根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第53條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請求權,所以向A車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屬於保險公司的
      (這邊就不在論述相關的法律內容了)

      
     
      這邊補充一下好了,這邊所指之賠償之金額是指保險公司已支付之12萬元,原po扣掉12萬元之其他修
      理費用亦可向A求償(似乎有版友弄混了我的意思 )

以上是針對版友及原po的回答,因為事務繁忙,這麼晚才回答~真是不好意思呀    


 
無頭像
   levis0304 (鐵人-ㄚ閔)

腳踏車魔人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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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中和區 
發表於 2010-4-18 11:25 PM 
前些日子也是機車來側撞我左輪那邊
車子也有點小擦傷,但對方人有受傷
我在主幹直行,對方支幹衝出來
後來也是報警做筆錄等等例行公事
重點來了,我有伸請初步鑑定
內容是寫<主因:機車支幹未讓汽車主幹先行,次因:汽車車速過快>
最後對方也說不跟保險公司談
硬要找我談,還好最後保險公司陪了對方錢
雖然,車禍的發生,雙方都有錯
但讓我不解的事,明明造成車禍的主因是對方,為什麼我還要陪他
那我的損失誰陪我,還有是不是車禍中有受傷的一方就比較佔便宜
我去醫院看對方時,明明人都沒事,醫生也說休養就好了
3天後他也出院,我還有去看對方
可是醫院證明上卻寫的很嚴重還寫骨折,可是明明就沒有阿
後來是有處理車禍事故較經驗的人跟我說,在台灣人命無價
因為你車跟人都沒事,才會這樣處理


 
無頭像
   twnman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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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桃園市/花蓮
發表於 2010-4-19 12:22 PM 
多謝咖啡王子的解說

但是針對第二點還是看不懂,這次出險的金額到底是算在誰的頭上??
是算在被撞得我的車上?莫名其妙被撞還要提高我的保險金額?

2、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人"因素,而其中從人因素,即依照
      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區分係數。另外考慮過去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

      費,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

      今天原po的賠款金額高達12萬,所以續保或是另外找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保費必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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