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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車險] 急徵求行車事故法律相關人員
   瘋狂尬車手~阿魁 (極限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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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9-11-26 06:09 PM 
moccacino 發表:

沒保任意險嗎??

有ㄚ~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機車的醫藥費與維修費都可以由保險出
但~我的車要自己修


 
   moccacino (疾速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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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9-11-26 06:11 PM 
瘋狂尬車手~阿魁 發表:

有ㄚ~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機車的醫藥費與 ...

既然有保險那我覺得問題不大~~~~吃飯先...回來大家在聊~~~


 
   我的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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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板橋區 來自 基隆
發表於 2009-11-26 06:24 PM 
2月份的事情怎麼拖到現在還沒處理掉
當初有去看路口有監視器嗎??
照你的現場圖來看,你的責任會比較大
看能不能依車輛損害的程度來判斷對方車速是否過快
如果有保險,怎麼還會拖這麼久
像這種事,拖愈久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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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9-11-26 06:33 PM 
我的小藍 發表:
2月份的事情怎麼拖到現在還沒處理掉
當初有 ...

就是監視器沒拍到ㄚ~不然也不會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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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9-11-26 06:41 PM 
我的小藍 發表:
2月份的事情怎麼拖到現在還沒處理掉
當初有 ...

我也是打算要用這點去談


 
   netboy (漢堡不是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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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東 區 來自 X-POWER STUDIO
發表於 2009-11-26 06:50 PM 
1.路口處發生車禍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事責任

2.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3.不曉得能不能以對方逆向行車為理由解釋車禍發生主因

4.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對方不告就沒事,通常要告的都是刑事(判你幾個月易科罰金)附帶民事(醫療與精神賠償),因為你一定有肇責(只是多與寡)所以告你過失傷害絕對可以成立。

5.作筆錄的時候你應與幫你做筆錄的員警告知對方已經移動車輛,員警作筆錄用的是第一人稱,你可以用你自己的話加入筆錄內,員警不得拒絕。

6.如果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並不多,可以考慮和解並且賠償,如果對方是獅子大開口,那你應該讓對方知道走法院也是沒在怕的,過失傷害首犯而且態度良好通常都是易科罰金,不太可能直接要你去坐牢。

以上是七八年前車禍的血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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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B-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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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6 06:59 PM 
好奇的是 筆錄不是都在現場處理 雙方確認後簽名嗎?
怎麼會發生內容與事實不符?


《新莊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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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9-11-26 07:05 PM 
SB-小寶 發表:
好奇的是 筆錄不是都在現場處理 雙方確認後 ...

當時筆錄是分開做的~警方只要我說自己的行車路線及經過~所以對方的筆錄寫些什麼~我都不知道


 
   瘋狂尬車手~阿魁 (極限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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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9-11-26 07:20 PM 
netboy 發表:
1.路口處發生車禍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

1.路口處發生車禍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事責任
嗯~了解

2.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這點我知道~但~當時因為機車逆向與前車擋住視線~所以根本沒看到機車

3.不曉得能不能以對方逆向行車為理由解釋車禍發生主因
事發隔天騎機車的媽媽已經多~因為要閃我前方的車~所以沒看到我~才會撞上我
但~到了法院及行車鑑定~又改口說~一過分隔島~就切到順向~有看到我的車~是我急速左轉~說是我撞上機車

4.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對方不告就沒事,通常要告的都是刑事(判你幾個月易科罰金)附帶民事(醫療與精神賠償),因為你一定有肇責(只是多與寡)所以告你過失傷害絕對可以成立。
嗯~我了解

5.作筆錄的時候你應與幫你做筆錄的員警告知對方已經移動車輛,員警作筆錄用的是第一人稱,你可以用你自己的話加入筆錄內,員警不得拒絕。
我有說對方有移動車子~但~警方說我只要做我自己的筆錄就可以了

6.如果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並不多,可以考慮和解並且賠償,如果對方是獅子大開口,那你應該讓對方知道走法院也是沒在怕的,過失傷害首犯而且態度良好通常都是易科罰金,不太可能直接要你去坐牢。
現在擔心的是~我覺得自己沒有錯~卻要委屈求權~真的要這樣嗎~又怕~為了一件小事~背個前科~悶ㄚ

以上是七八年前車禍的血淚經驗


 
   moccacino (疾速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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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6 07:40 PM 
瘋狂尬車手~阿魁 發表:

1.路口處發生車禍都有"應注意而未注 ...

所以現在才會有行車紀錄器的產品啊........
既然起訴了
那代表他在今年8月份前應該就提出告訴了...
你也不用想太多
等法院開庭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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