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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車險] 關於逕行舉發法則與抗辯
   abuzz97 (ACE)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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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山區 來自 “It's a small world aft ...
發表於 2007-5-8 03:55 PM 
請教各位線上熟悉關於逕行舉發條例法則的車友..

由於近期收到逕行舉發罰單列名罰責 53 條 1 項
違規事實為: 闖紅燈 (因車速不及攔停)
通知單沒有附上任何照片..
車輛廠牌列明為: 皮姆威..

請教:

1.  該條例是否成立?
2.  是否涉及任何侵犯人身自由部分?  (沒照片沒真相)
3.  廠牌說明是否不恰當? (實際為 BMW)
4.  本人非常不服氣, 該如何提出抗辯?  

由於違規當時同車尚有乘客車速不快, 若闖紅燈為屬實, 理應可以現場攔停, 如此逕行舉發, 牽涉到各員警的自由心證, 無法讓人信服, 法律講求公信力, 採用如此的自由法則隨意取締, 該如何彰顯司法公正性?

有勞各位大大解惑!

p.s 本人無意激起民憤, 請避免口水


 
   moccacino (疾速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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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7-5-8 04:00 PM 
好像可以先向監理單位聲明異議吧...不過一般答覆都還是我們輸啦...
不然就是要到交通法庭去了,看法官心證


 
無頭像
   focus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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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TAIPEI
發表於 2007-5-8 04:23 PM 
徑行舉發的定義是屬沒辦法當場以欄車為停而親自開單
所以必然必需要有佐證的物件(通常為照片)
停車未繳則是有開單記錄無需照片
既不是親自開單...又沒物證
是怎麼罰?????????
我想你抗辯絕對成功
這不複雜,我就遇過一次.............................


 
   moccacino (疾速幻影)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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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7-5-8 04:27 PM 
原帖由 focuslover 於 2007-5-8 04 PM 發表
徑行舉發的定義是屬沒辦法當場以欄車為停而親自開單
所以必然必需要有佐證的物件(通常為照片)
停車未繳則是有開單記錄無需照片
既不是親自開單...又沒物證
是怎麼罰?????????
我想你抗辯絕對成功
這不複雜 ...

判決我有看過2種完全不同方向的,1說是認為法條內並未明定要附照片,另1說則認為警員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
,加上又與違規人無冤無仇,應不致違法開單....所以很難說吧..


 
   uniquefox (柯博士(柯博文是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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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鬼樓
發表於 2007-5-8 05:04 PM 
基本上沒當場攔車
就要照片為證


不然有些惡警察會為了業績亂開單


台耀化學研發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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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cus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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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8 05:49 PM 
原帖由 moccacino 於 2007-5-8 04:27 PM 發表

判決我有看過2種完全不同方向的,1說是認為法條內並未明定要附照片,另1說則認為警員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
,加上又與違規人無冤無仇,應不致違法開單....所以很難說吧..

嗯你說的沒錯
但依據法規...若是條文所示
第二項員警的私人主觀因素佔 100%並未列入於條文當中...
在者,現在警察無論各方面的評價是可以讓人當做採信的嗎????
我想第二項的認定是非常薄弱的......
若要依據第二項警察該員的態度思考認定........
那麼不需條文,只需要會開單的警察即可!
你到同時可以往警查不懂規定的疏失阻礙他第二點
至於第一點強猛行攻.....
竟然是執勤就得隨身應變能力佳......隨時把握機會拍照
否則隨便阿貓阿狗也可隨便拍照寄到警局內....
有拍照還好,沒拍照的恐怕說服力低
無論是何種情況他就不能以徑行名義取締(這麼說是他不懂條文,行政疏失)
而需他當下真穩抓的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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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cus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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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0 11:45 AM 


 
   moccacino (疾速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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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7-5-22 11:36 AM 
你可以去查那則新聞的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96年交抗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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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cus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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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5-27 10:02 PM 
原帖由 moccacino 於 2007-5-22 11:36 AM 發表
你可以去查那則新聞的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96年交抗字第296號

ㄎ,開題者已有附註
我只是以我自己的例子與一般對於此類的心得作出合理的疑慮給個建議
並不想認定此事的不同例子判決,其實也無任何必要
任何東西有正的必然也有負的,假如要去正式此問題
那麼必需是要有一體兩面的判決意識,看各棺所發生衍變吧..是個變數
既然基本是為條文,附手則是執行者
你認為訂出的規定小於或是大於執行者.....?????????
我個人較偏向以規則為主,執行者為輔....沒有必要講太多讓開題失望的話
當然你舉個對於他所不能接受的事是件不錯事
讓他也有考量的疑慮,這類我個人以自身發生的經驗
不像是那種連理都不會理的罰單事件.....
記住一點,認為無理有爭取總比沒爭取來的好........
絕對不要培養出執法大人講的話都對...........
這也就是賣車的人不一定懂的修車,修車的人不一定能建議你認為好的車
事在人為,話已點到,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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