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車輛事故經驗已破百,統計台中以北的案例,發現所有的行車事故駕駛人無論是加害人或受害人,經常一句話說錯而造成嚴重的責任比例大增,談判籌碼大減,甚至被市政府所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抓到這一口供,「輕鬆」做出完全違反事實的裁判,讓法律常識不足的老百姓(學歷高低一樣悽慘)吃足苦頭。
1. 請萬勿說您的行車速率是50km/h,因該數據是「最高速限」而非「責任速限」,經過任何路口或行人可能穿越處所一律必須「減速慢行」,誰准您以「最高速限」通過的?故,安全答法是:「最高速限-15~20km/h」,且要加一句:「我已善盡注意之責,減速慢行了。」(別理會警員量的煞車線距離,因為現在煞車線因著是否加裝ABS系統、車重、胎紋摩擦力等等車子的巨幅改良而使煞車線無法精準判斷行車速率了)
2. 您肯定需要能當場拍攝的照相型手機,將車輛事故現場雙方「環境照片」「雙方車損」「雙方人身傷害部位」「員警到場處理的員警及警車車牌」通通拍下,不然吃了悶虧還不知道怎麼死的(因為案情會因為員警粗糙的現場攝影而讓對方敲詐或法律上不利於我方,甚至車損產物保險業務員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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