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約定在清償地交車,先說沒簽這份契約會怎樣:
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出賣人在交付車子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汽車毀損滅失時,由出賣人負責。
意即就算車子在交付前撞爛了,買受人還是可以請出賣人交付新車,無庸負任何責任。
簽了這份契約後,在車輛運送過程中,交付予買受人前:
一、非因業務過失行為(契約列舉)而發生的車禍而造成的任何損害均由買受人負責,這邊寫「完全責任」有點語意不清,包括第三人的損害也要負責嗎?
二、不管是不是因為業務過失行為而發生的車禍,買受人都要用自己的保險為有受損的人賠償,包括開車的業務本人。
這份契約寫得很爛所以無從評論,但簡單的說就是減輕出賣人風險移轉前之危險負擔並將風險轉嫁給買受人。
但風險移轉的時點是可透過契約協議的,你已經簽了就算了,因出賣人過失而造成的車輛損害你一樣可以請求他賠償,但就僅僅是損害賠償而已,而非交付新品。而他無過失時,你就拿他沒轍了ex交付前運送中汽車因地震而跌落山谷滅失之類的鳥事。
我也是在展示中心領車的,當時也沒簽這個東西。放心啦沒那麼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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