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邱姓女子去年在福斯汽車板橋展示中心購買一輛百萬休旅車,交車後發現後車廂竟張貼「展示車」貼紙,怒告車商老闆、經理及業務詐欺。但新北地檢署認為邱女雖宣稱曾表明不要買展示車,但未註明在買賣合約書上,且「展示車也是新車」,今將3人不起訴。
檢方指出,去年11月邱女花122多萬元購買一輛福斯TOURAN型號休旅車,交車一周後赫然在後車廂發現貼有「展示車」貼紙,且方向盤、座椅都沒包保護膜,還有50公里的行駛里程,認為車商明知她表明不要買展示車,仍以展示車交車並賣她新車價格,因此怒告車商林姓老闆等3人詐欺。
不過李姓業務辯稱沒聽說邱女有要求不要展示車,而展示車沒有行駛過,會視同新車,價格也沒有差異。交車時是邱女的兒子來領車,當時並未爭執方向盤、座椅沒包保護膜以及有50公里的行駛里程,他也不知道公司調來的是展示車,50公里行駛里程則是進港測試、領牌時產生。
許姓經理也辯稱,調來販售的汽車都是全新未掛牌,但有可能是展示車,不過他不會事先知情,除非客戶有特別要求,他才會在調度車輛時確認,而業界並不會區分展示車及倉庫出貨車有什麼不同,只要是未領牌的都算新車。
檢方函詢台北市汽車代理商同業公會,得到的回覆也是展示車與直接出庫銷售的車,依照市場交易習慣並沒差別,凡是未領牌行駛的車都是新車。
檢方認為即使邱女曾口頭表示不要展示車、業務也口頭答應,但邱女並未對此需求載明在買賣合約書,也無法證明業務知道交付的車輛是展示車,既然業界展示車即是新車的習慣,車商也不會特別注意交車車輛是否是展示車,主觀上難認有詐欺犯意,而林姓負責人在買賣過程中並未和邱女接觸過,也不知此事,因此對車商3人不起訴。(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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