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七)後號牌燈(rea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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