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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LINE] 中太丟車事件 ST-Line公函正式版
   Michael0825 (Michael)

遊客
文章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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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來自 台北(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24 PM 
公函已發至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及中太汽車公司..
請各位車友轉貼至各大網站聲援本次行動..
將視福特汽車公司的回應和處理, 再擬定下一步對策 !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聯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41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3638-RJ車型:FOCUS ST)遺
      失案,經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儘速指派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中太汽車公司
    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12日竟
    告知車輛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中太汽車公司
    經車主詢問,始稱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設備,前一晚亦
    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於車內。該公司管理鬆
    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管理作業,
    顯違一般常理,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二、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失竊近
    一週後遲至318日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積極重視車
    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鄧姓車主乃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於324日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司僅提供
    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亦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
    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 貴公司商譽受害,希冀 貴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
    案。中太汽車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
    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 貴公司應與中太汽車公司對車主
    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中太汽車公司
    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易將車輛開走。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

    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
    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車型作為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
    折舊問題,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Stanley (藍教頭)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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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正區 來自 ST-Line & B幫 & H ...
發表於 2008-4-1 04:34 PM 
真是辛苦Michael大大了


地獄在人間 人間有天堂 問君何處去 但憑一念間 
   冷小丫 (小律師)

腳踏車魔人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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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正區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2008-4-1 04:37 PM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lenin (劣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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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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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41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7 PM 發表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文件上面好像沒有寫到負責人。
要請Michael補上囉。


   SPEED-YANG (SP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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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永和~
發表於 2008-4-1 04:45 PM 
個人意見
是否增加第五項~~有勞 Micheal~
請福特六和公司 為保障車主權益 隊旗下各經銷商以及保養廠
加強車輛安全保護工作並加強員工訓練等事宜 以防再有此一情事發生!


 
   lenin (劣獰)

版主
文章 1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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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46 PM 
原帖由 SPEED-YANG 於 2008-4-1 04:45 PM 發表
個人意見
是否增加第五項~~有勞 Micheal~
請福特六和公司 為保障車主權益 隊旗下各經銷商以及保養廠
加強車輛安全保護工作並加強員工訓練等事宜 以防再有此一情事發生!

他附件的第四點,
就有寫啦。


 
   Michael0825 (Michael)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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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來自 台北(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55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7 PM 發表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公文書可發給法人(公司, 機關... 等)或自然人, 這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的正式公文早已改成正, 副本列在最後了..

另外公文發給公司即可, 不需特別註明負責人..

以上說明


 
   kingyew (畫虎男)

重機
文章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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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來自 101
發表於 2008-4-1 05:46 PM 
加油加油...


   SPEED-YANG (SPEED)

版主
文章 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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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永和~
發表於 2008-4-1 05:47 PM 
原帖由 lenin 於 2008-4-1 04:46 PM 發表



他附件的第四點,
就有寫啦。

個人覺ㄉ放在說明的第五點會比較好唷~


 
   我愛小佛 (Tom)

版主
文章 2156
用戶失蹤天數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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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龜山鄉 來自 ST-Line 206
發表於 2008-4-1 05:55 PM 
可以開始po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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