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接到一張停車單未繳的通知
是去年12/4宜蘭路邊停車的繳費單
也不知道哪時寄過來的
補繳繳費期限是3/17
如今看到已經過期了 必須罰300元........
但是我記得當天就有去7-11繳款了
為何還出現這張單子?
目前也請7-11幫忙查出當天繳款紀錄
就為了20元的停車費.....:15
這份書面通知很有問題
依據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假設我們是12/4 沒繳,他們也應該在12/12 前書面通知,我們收到的書面通知上並無郵戳
且以平信寄送,根本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寄的!
準備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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