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
第31條:
違規者觸犯 第15條第一項及第16條第一項 得處2000元至1萬元新台幣不等罰鍰
違規者觸犯 第15條第二項及第16條第二項、第三項 得處1萬元至5萬元新台幣不等罰鍰,並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
第一個說的是 全面禁菸空間,均不得抽菸,第二個說的是,除已設立之吸菸區之外吸菸者。
第一條說的是 大學、機關、兒童教育機關(單位),第二個說的是,老人福利機構等,已經設立吸菸區的。
別問我為什麼那麼熟....
因為我是菸害防制法承辦人.......
光拿著檢查表到各單位宣導,我就快飽了我,看一次念一次.....
還有...........除了各大樓(空間),必須張貼禁菸標示於入口處。
所設立之吸菸區,必須於大樓入口外"15公尺"處。
不知道檢舉者有沒有奬金..................
看到這邊~~~來阿~~~抽根菸休息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