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牛車如未安裝主動發光裝置,夜間行駛時被後方車輛追撞,牛車駕駛人會有過失責任。
南檢調查,72歲周姓老農夫97年10月28日下午5點40分許(依氣象局時刻表已日落),駕駛僅車後裝有反光板的牛車,沿排水溝南側狹路行駛。一名邱姓女騎士未注意,從後方追撞牛車右後側,邱女當場倒地,送醫後不治。
老農夫自認沒有過失責任,強調牛車後方有裝設反光燈,當時行進速度緩慢、已儘量靠右行駛,善盡行車注意義務,是對方違反交通規則;況且台南區車禍鑑定委員會也
鑑定他「無肇責」。
檢方表示,牛車屬於道路交通法令的「慢車」,夜間行駛時應開燈,牛車後方雖有反光板,但無主動發光功能,需靠後方車燈照明、反射,如後方來車車燈故障或忘記打
開,即無法反光,如此不足以說燈光安全設備良好。
檢方認為,縱然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指老農夫無肇責,肇責在騎機車的邱女,即使邱女未在夜間開頭燈有過失,也不能以此免去老農夫夜間行駛牛車,未打開燈光的過失
責任。不過,承辦檢察官許嘉龍說,在該起車禍中,老農過失情節輕微,請法官「從輕量刑」。
該案原先經南檢「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聲請「再議」,台南高分檢發回南檢續查,受理續查的許嘉龍查認老農夫有輕微過失、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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